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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附民字第 1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五六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塗銷抵押權,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樹村

法 官 吳俊龍法 官 林意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曾秀鳳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05-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