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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附民字第 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74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 44歲民選任辯護人 楊昌禧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就被告傷害部分為有罪之判決(毀損部分因公訴人認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賢

法 官 陳建和法 官 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罪等
裁判日期:200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