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5年度交聲字第169號原處分機關 高雄市政府異 議 人 戊○○
甲○○己○○丁○○丙○○庚○○共同代理人 李俊岳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附表一所示之原處分撤銷,戊○○不罰附表二所示之異議均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㈠阿羅哈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阿羅哈公司)承德站離最近之路口及長安西路至少150 公尺,警員以「在交岔路口10公尺內臨時停車」為由開單告發,顯屬無據。㈡阿羅哈公司為合法公司,依高雄市政府所核發之營運許可路線中,返程之終點站名皆為「臺北市承德站」(坐落於臺北市○○區○○路一段52號),依公路法第79條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40條規定,受處分人於該處臨時停車上下客,顯為法所允許,高雄市政府亦同此見解。而原舉發機關上開行為皆係基於國道客運臺北總站(即D 1 轉運站)之試辦而來,主張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1 項第4款當地政府得調整變更,惟公路汽車客運班車須依「營運路線許可證」所核定之路線行駛,違規得依公路法處罰,亦即客運業欲變更行駛路線須先完成「營運路線許可證」變更加註後,始得變更行駛路線,絕非當地政府欲變更即可自行公告,即令當地政府因實際需要欲變更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同意之營運路線及設站地點,依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1 項第4 款但書、第2 項規定,亦須函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即須尊重該公路主管機關之意見;如發生爭議,再報請共同上級機關核定,始符法文意旨及行政程序,今臺北市政府並未依規定函請高雄市政府辦理或報請交通部核定,該公司亦未接到公路主管機關「設站調整變更案」通知,則依行政程序法第111 條第6 款「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之規定,該公告顯屬無效,依無效公告所為之後續處分因無所附麗而應撤銷,故而受處分人依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路線站牌處停靠搭載旅客,並未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為此聲明異議。
二、經查㈠附表一部分:
⒈按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
當事人有利不利事項一律注意,行政程序法第36條定有明文。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規定:「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則檢察官基於公益代表人之立場,追訴犯罪,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之規定,在警員基於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之公益目的,而舉發取締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之違規行為人時,就行為人之違規事實,基於相同之理由,亦應負舉證責任。
⒉阿羅哈公司承德站係位於臺北市○○路○段○○號、54號,而
承德路52、54號附近並無交岔路口,業經異議人戊○○之代理人李俊岳於本院訊問時陳述明確(見本院95年5 月29日訊問筆錄),核與台北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直屬第三分隊員警乙○○證述相符(見本院95年6 月14日訊問筆錄),並經本院當庭勘驗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取締錄影帶內容為「錄影帶第三段1 小時31分10秒之後畫面內容為車號000-00號大客車在承德路段劃紅線處臨時停車,前方2 、3 公尺有一條寬約2 公尺的巷子」,有勘驗筆錄1 份附卷可佐(見本院95年5 月29日訊問筆錄)。顯示阿羅哈客運承德站前後方確無交岔路口,審酌臺北市○○路○段○○號、54號既然係阿羅哈公司上下乘客之地點,而異議人於警員在該地段劃設禁止臨時停車之紅色實線,仍曾在該路段臨時停車上、下乘客,此有如附表二編號1 至34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4份在卷可憑,其應無可能為規避警員取締,而另覓其他處所上下乘客,則警員以異議人於94年11月21日,在臺北市○○路○段○○號,在交岔路口10公尺內臨時停車為由,開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55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詳如附表一所示),自屬無憑。
⒊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認異議人戊○○有附表一所示之在交
岔路口10公尺內臨時停車,無非以舉發警員之書面記載為憑,然此既為異議人所否認,而警員舉發違規之地點即臺北市○○路○段○○號、54號附近確無交岔路口,警員舉發通知單之記載,即有與事實不符之處,且客觀上並無任何證據足資佐證警員舉發取締之內容,確為真實,自應作對異議人戊○○有利之認定,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遽對受處分人為附表一所示之裁罰,即難認為允當。本件就附表一之部分,異議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更為裁定,將原處分撤銷,並另為不罰之諭知。
㈡附表二部分:
⒈按標線之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
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及促進交通安全;標線之設置,由主管機關依其管轄辦理之;又所稱主管機關,指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 條、第4 條第1 項、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直轄市道路及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係屬直轄市自治事項,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0款第1 、2點定有明文。依據前開規定,可知臺北市區之標線設置及交通規劃管理係屬臺北市政府之權限範圍,臺北市政府為促進交通安全,便利行人及車輛之行車安全,有權變更原有標線之設置規劃,合先敘明。
⒉次按公路法第3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
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而經營國道、省、縣(市鄉○○路汽車客運業者,應備具籌備申請書,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復為公路法第37條第1 項第1 款、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4 條第
1 項第1 款所明文規定,足見經營國道、省、縣(市○○鄉道等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之公路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又依公路法第2 條第2 款之規定,所謂國道,係指聯結2 省(市)以上,及重要港口、機場、邊防重鎮、國際交通與重要政治、經濟中心之主要道路,異議人戊○○、甲○○、己○○、丁○○、丙○○、鍾明鋒所屬阿羅哈公司,係經營往返臺北市○○○市○○道○號業者,亦即係經營國道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則關於阿羅哈等國道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之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營運路線許可證之審查與核發之主管機關,應為交通部,故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4 款規定:「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班車,經同意之營運路線及設站地點,當地政府如因實際需要得予調整變更,並應函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其中「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當亦係指交通部而言。雖交通部依汽車運輸管理規則第139 條之1 第3 項:「直轄市○○○路汽車客運之管理及處罰,由交通部委辦直轄市政府辦理」,將經營國道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之營運路線許可證核發業務,委由直轄市辦理,亦僅係交通部將關於國道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之部分業務由直轄市辦理,非謂交通部為國道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之主管機關地位有所變更。
⒊本件異議人固不否認渠等於上開時地駕駛如附表二所示之營
業大客車,因臨時停車在畫有紅線路段之台北市○○路○ 段○○號、54號前搭載旅客,為警開單舉發等情,且有異議人簽名其上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74份在卷可憑,惟辯稱係於經同意之營業路線及設站處所搭載旅客,並無違規云云。然查,臺北市○○路○段原為長途客運車起迄總站,臺北市政府為落實推動城際客運轉運站政策,及減少大客車於臺北市市區道路繞行及於路側密集設站衍生之交通、環境、噪音及居住品質問題等,... 推動國道客運臺北總站,就相同範圍進行管制事宜:⑴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業於92年4 月8 日發函預告各業者臺北車站周邊即將進行管制。⑵於93年2 月10日公告並轉知業者「臺北車站周邊國道客運及公路客運設站(第1 階段)-禁止新設站位。
」。⑶93年11月22日公告並轉知業者「臺北車站周邊國道客運及公路客運設(第2 階段)-撤除現有路側站位(自國道客運臺北總站起用日起實施,得有緩衝3 個月)。」。⑷94年8 月2日 國道客運臺北總站路線調整計畫呈報交通部,並副知各業者重申管制事宜。⑸94年8 月16日國道客運臺北總站啟用。⑹94年9 月16日函知各業者,自94年11月16日起開始管制。⑺94年11月14日公告並轉知業者「臺北車站周邊國道客運及公路客運設(第2 階段)-撤除現有路側站位實施日期自94 年11 月16日起。」。⑻94年11月9 日赴現場各業者站牌處張貼公告。⑼94年11月15日第2 次赴現場各業者站牌處張貼公告。⑽94年11月16日開啟管制及執法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95年2 月14日北市警同分交字第095308176000號函在卷可按。是以臺北市政府為落實推動城際客運轉運站政策,以減少市區交通壅塞、噪音等問題,進而提升市民居住品質,故臺北市政府於94年8 月2 日,將國道客運臺北總站路線調整計畫呈報交通部,此有前述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函文1 份附卷可證,堪認臺北市政府業已履行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4 款規定「應函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之程序。異議人以提出之高雄市政府於94年12月
29 日 高市府交三字第0940065826號函,明確記載:「阿羅哈公司營運路線許可證所登載往返站『臺北市承德站』乙節,本府從未核復同意變更,該公司亦未提出申辦,本府既未完成阿羅哈客運公司營運路線許可證變更作業,該公司『臺北市承德站』係合法設站上下車」等語,而主張臺北市政府調整變更承德站未經高雄市政府同意而不合法乙節,異議人及高雄市政府顯均未認知高雄市政府僅係受交通部委辦國道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之管理及處罰業務,本身並非國道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之主管機關,且臺北市政府因地方自治之需要,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4 款之規定,調整變更設阿羅哈公司之原始設站地點,並無須經其他機關同意,因此,臺北市○○○○○道客運臺北總站,並將原為長途客運車起迄總站之臺北市○○路○段撤銷原有站位設置,統一遷移至客運臺北總站,且將該路段規劃為禁止臨時停車之管制區,於法有據。
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為配合臺北車站管制區國道客運臺北總站
啟用,自94年11月16日起,撤銷原各國道客運業者於承德路一段之上下客站,並繪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此有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4年12月30日北市交二字第09436075400 號函在卷可參。而異議人確曾先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駕駛車輛,在劃設有禁止臨時停車線之臺北市○○路○段48、52號或54號臨時停車上、下乘客等情,亦為異議人所不爭執,故異議人確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
1 項第3 款之行為,堪以認定。⒌至異議人行為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於94年2 月
2 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惟本條例第55條就汽車駕駛人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之處罰並未變更,尚無比較新舊法問題,附此敘明。
⒍綜上所述,異議人既為阿羅哈公司所雇用之司機,明知臺北
市○○路○段業經規劃為禁止臨時停車管制區,卻仍於在臺北市○○路○段劃有紅線路段處,執意臨時停車,而遭臺北市警察局警員以違規屬實而予舉發,該項舉發自無違誤,從而,原處分機關對異議人在劃有紅線禁止臨時停車路段,違規停車搭載旅客之行為,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於法並無不合,本件如附表二部分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靖媛附表一:
┌─┬───┬──────┬─────┬──────┬─────┬──────┐│編│處 分│ 違規時間 │ 違規事實 │ 裁決日期 │ 違反法條 │舉發單位 ││號│對 象│ 違規地點 │ │ 裁決案號 │ │ │├─┼───┼──────┼─────┼──────┼─────┼──────┤│1 │戊○○│94年11月21日│在交岔路口│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0 時05 分臺│十公尺內臨│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北市○○路一│時停車 │第32-AEU0405│第55 條第1│ ││ │ │段52號 │ │52號 │項2 款 │ │└─┴───┴──────┴─────┴──────┴─────┴──────┘附表二:
┌─┬───┬──────┬─────┬──────┬─────┬──────┐│編│處 分│ 違規時間 │ 違規事實 │ 裁決日期 │ 違反法條 │舉發單位 ││號│對 象│ 違規地點 │ │ 裁決案號 │ │ │├─┼───┼──────┼─────┼──────┼─────┼──────┤│1 │戊○○│94年11月20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1時41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交大直屬││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4M2063│第55 條第1│第三分隊 ││ │ │52號 │停車 │23號 │項3 款 │ │├─┼───┼──────┼─────┼──────┼─────┼──────┤│2 │戊○○│94年11月19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2時02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交大直屬││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4M3031│第55 條第1│第三分隊 ││ │ │54號 │停車 │38號 │項3 款 │ │├─┼───┼──────┼─────┼──────┼─────┼──────┤│3 │戊○○│94年11月20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4 時29 分臺│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交大直屬││ │ │北市○○路一│線處所臨時│第32-A4M7038│第55 條第1│第三分隊 ││ │ │段52號 │停車 │36號 │項3 款 │ │├─┼───┼──────┼─────┼──────┼─────┼──────┤│4 │戊○○│94年11月20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8時00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2041│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62號 │項3 款 │ │├─┼───┼──────┼─────┼──────┼─────┼──────┤│5 │戊○○│94年11月20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8時31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2041│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69號 │項3 款 │ │├─┼───┼──────┼─────┼──────┼─────┼──────┤│6 │戊○○│94年11月19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5時38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5028│第55 條第1│ ││ │ │54號 │停車 │69號 │項3 款 │ │├─┼───┼──────┼─────┼──────┼─────┼──────┤│7 │戊○○│94年11月19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6時38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5028│第55 條第1│ ││ │ │54號 │停車 │80號 │項3 款 │ │├─┼───┼──────┼─────┼──────┼─────┼──────┤│8 │戊○○│94年11月18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09時54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6030│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97號 │項3 款 │ │├─┼───┼──────┼─────┼──────┼─────┼──────┤│9 │戊○○│94年11月20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0時21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6031│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35號 │項3 款 │ │├─┼───┼──────┼─────┼──────┼─────┼──────┤│10│戊○○│94年11月21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3時47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6031│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58號 │項3 款 │ │├─┼───┼──────┼─────┼──────┼─────┼──────┤│11│戊○○│94年11月18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0時52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0041│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44號 │項3 款 │ │├─┼───┼──────┼─────┼──────┼─────┼──────┤│12│戊○○│94年11月18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3時10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0041│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49號 │項3 款 │ │├─┼───┼──────┼─────┼──────┼─────┼──────┤│13│戊○○│94年11月17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4時09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1044│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88號 │項3 款 │ │├─┼───┼──────┼─────┼──────┼─────┼──────┤│14│戊○○│94年11月18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4時16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1045│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13號 │項3 款 │ │├─┼───┼──────┼─────┼──────┼─────┼──────┤│15│戊○○│94年11月18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8時13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1045│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42號 │項3 款 │ │├─┼───┼──────┼─────┼──────┼─────┼──────┤│16│戊○○│94年11月19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7時32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1045│第55 條第1│ ││ │ │54號 │停車 │55號 │項3 款 │ │├─┼───┼──────┼─────┼──────┼─────┼──────┤│17│戊○○│94年11月19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8時35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1045│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61號 │項3 款 │ │├─┼───┼──────┼─────┼──────┼─────┼──────┤│18│戊○○│94年11月19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09時41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3045│第55 條第1│ ││ │ │54號 │停車 │99號 │項3 款 │ │├─┼───┼──────┼─────┼──────┼─────┼──────┤│19│戊○○│94年11月19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0時29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3046│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03號 │項3 款 │ │├─┼───┼──────┼─────┼──────┼─────┼──────┤│20│戊○○│94年11月18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6時57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4044│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72號 │項3 款 │ │├─┼───┼──────┼─────┼──────┼─────┼──────┤│21│戊○○│94年11月19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3時35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4044│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78號 │項3 款 │ │├─┼───┼──────┼─────┼──────┼─────┼──────┤│22│戊○○│94年11月19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4時26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4044│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87號 │項3 款 │ │├─┼───┼──────┼─────┼──────┼─────┼──────┤│23│戊○○│94年11月20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2時24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5010│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98號 │項3 款 │ │├─┼───┼──────┼─────┼──────┼─────┼──────┤│24│戊○○│94年11月20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2時50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5011│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03號 │項3 款 │ │├─┼───┼──────┼─────┼──────┼─────┼──────┤│25│戊○○│94年11月18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5時14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K3025│第55 條第1│ ││ │ │54號 │停車 │41號 │項3 款 │ │├─┼───┼──────┼─────┼──────┼─────┼──────┤│26│戊○○│94年11月18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5時52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K3025│第55 條第1│ ││ │ │54號 │停車 │46號 │項3 款 │ │├─┼───┼──────┼─────┼──────┼─────┼──────┤│27│戊○○│94年11月21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8時00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K4035│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61號 │項3 款 │ │├─┼───┼──────┼─────┼──────┼─────┼──────┤│28│戊○○│94年11月20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5時12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K7013│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77號 │項3 款 │ │├─┼───┼──────┼─────┼──────┼─────┼──────┤│29│戊○○│94年11月20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5時38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K7013│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84號 │項3 款 │ │├─┼───┼──────┼─────┼──────┼─────┼──────┤│30│戊○○│94年11月20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6時16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K7013│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94號 │項3 款 │ │├─┼───┼──────┼─────┼──────┼─────┼──────┤│31│戊○○│94年11月21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5時33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L1014│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68號 │項3 款 │ │├─┼───┼──────┼─────┼──────┼─────┼──────┤│32│戊○○│94年11月18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2時04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L5008│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86號 │項3 款 │ │├─┼───┼──────┼─────┼──────┼─────┼──────┤│33│戊○○│94年11月21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1時35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EB5345│第55 條第1│ ││ │ │54號 │停車 │42號 │項3 款 │ │├─┼───┼──────┼─────┼──────┼─────┼──────┤│34│戊○○│94年11月18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20時00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EU0416│第55 條第1│ ││ │ │54號 │停車 │12號 │項3 款 │ │├─┼───┼──────┼─────┼──────┼─────┼──────┤│35│甲○○│94年11月23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09時35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交大直屬││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4J1016│第55 條第1│第三分隊 ││ │ │52號 │停車 │19號 │項3 款 │ ││ │ │ │ │ │ │ │├─┼───┼──────┼─────┼──────┼─────┼──────┤│36│甲○○│94年11月24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5時38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3048│第55 條第1│ ││ │ │ │停車 │51號 │項3 款 │ │├─┼───┼──────┼─────┼──────┼─────┼──────┤│37│甲○○│94年11月24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6時42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3048│第55 條第1│ ││ │ │ │停車 │67號 │項3 款 │ │├─┼───┼──────┼─────┼──────┼─────┼──────┤│38│甲○○│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7時32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7025│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45號 │項3 款 │ │├─┼───┼──────┼─────┼──────┼─────┼──────┤│39│甲○○│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8時21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7025│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56號 │項3 款 │ │├─┼───┼──────┼─────┼──────┼─────┼──────┤│40│甲○○│94年11月24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3時38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8028│第55 條第1│ ││ │ │ │停車 │87號 │項3 款 │ │├─┼───┼──────┼─────┼──────┼─────┼──────┤│41│甲○○│94年11月23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7時40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K2016│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00號 │項3 款 │ │├─┼───┼──────┼─────┼──────┼─────┼──────┤│42│甲○○│94年11月24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7時41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K4035│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88號 │項3 款 │ │├─┼───┼──────┼─────┼──────┼─────┼──────┤│43│甲○○│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5時40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L3024│第55 條第1│ ││ │ │與一心路52 │停車 │98號 │項3 款 │ ││ │ │號路口 │ │ │ │ │├─┼───┼──────┼─────┼──────┼─────┼──────┤│44│甲○○│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6時28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L3025│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10號 │項3 款 │ │├─┼───┼──────┼─────┼──────┼─────┼──────┤│45│甲○○│94年11月24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0時43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EU0403│第55 條第1│ ││ │ │54號 │停車 │14號 │項3 款 │ │├─┼───┼──────┼─────┼──────┼─────┼──────┤│46│甲○○│94年11月24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2時40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EU0412│第55 條第1│ ││ │ │ │停車 │72號 │項3 款 │ │├─┼───┼──────┼─────┼──────┼─────┼──────┤│47│甲○○│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1時30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EU0413│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62號 │項3 款 │ │├─┼───┼──────┼─────┼──────┼─────┼──────┤│48│己○○│94年11月19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09時20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EU0413│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02號 │項3 款 │ │├─┼───┼──────┼─────┼──────┼─────┼──────┤│49│己○○│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0時05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EB5345│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62號 │項3 款 │ │├─┼───┼──────┼─────┼──────┼─────┼──────┤│50│己○○│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1時59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EB5345│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66號 │項3 款 │ │├─┼───┼──────┼─────┼──────┼─────┼──────┤│51│己○○│94年11月18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08時08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6030│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81號 │項3 款 │ │├─┼───┼──────┼─────┼──────┼─────┼──────┤│52│己○○│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6時15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L3025│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06號 │項3 款 │ │├─┼───┼──────┼─────┼──────┼─────┼──────┤│53│己○○│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5時55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L3025│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00號 │項3 款 │ │├─┼───┼──────┼─────┼──────┼─────┼──────┤│54│己○○│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8時00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7025│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49號 │項3 款 │ │├─┼───┼──────┼─────┼──────┼─────┼──────┤│55│己○○│94年11月23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7時59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K2016│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04號 │項3 款 │ │├─┼───┼──────┼─────┼──────┼─────┼──────┤│56│己○○│94年11月24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5時48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3048│第55 條第1│ ││ │ │ │停車 │54號 │項3 款 │ │├─┼───┼──────┼─────┼──────┼─────┼──────┤│57│己○○│94年11月24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8時00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K4035│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92號 │項3 款 │ │├─┼───┼──────┼─────┼──────┼─────┼──────┤│58│己○○│94年11月24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6時51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3048│第55 條第1│ ││ │ │ │停車 │68號 │項3 款 │ │├─┼───┼──────┼─────┼──────┼─────┼──────┤│59│丁○○│94年11月16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4時04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交大直屬││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4K6031│第55 條第1│第三分隊 ││ │ │52號 │停車 │17號 │項3 款 │ │├─┼───┼──────┼─────┼──────┼─────┼──────┤│60│丁○○│94年11月17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0時17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交大直屬││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4K6031│第55 條第1│第三分隊 ││ │ │52號 │停車 │36號 │項3 款 │ │├─┼───┼──────┼─────┼──────┼─────┼──────┤│61│丁○○│94年11月19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1時52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1045│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51號 │項3 款 │ │├─┼───┼──────┼─────┼──────┼─────┼──────┤│62│丙○○│94年11月18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1時56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L5008│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85號 │項3 款 │ │├─┼───┼──────┼─────┼──────┼─────┼──────┤│63│丙○○│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0時08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EB5345│第55 條第1│ ││ │ │ │停車 │63號 │項3 款 │ │├─┼───┼──────┼─────┼──────┼─────┼──────┤│64│丙○○│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1時43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EU0413│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64號 │項3 款 │ │├─┼───┼──────┼─────┼──────┼─────┼──────┤│65│丙○○│94年11月24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0時50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EU0403│第55 條第1│ ││ │ │54號 │停車 │15號 │項3 款 │ │├─┼───┼──────┼─────┼──────┼─────┼──────┤│66│丙○○│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7時40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7025│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47號 │項3 款 │ │├─┼───┼──────┼─────┼──────┼─────┼──────┤│67│丙○○│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6時41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L3025│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13號 │項3 款 │ │├─┼───┼──────┼─────┼──────┼─────┼──────┤│68│丙○○│94年11月22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5時45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L3024│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99號 │項3 款 │ │├─┼───┼──────┼─────┼──────┼─────┼──────┤│69│丙○○│94年11月23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7時42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K2016│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01號 │項3 款 │ │├─┼───┼──────┼─────┼──────┼─────┼──────┤│70│丙○○│94年11月23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6時05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0041│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70號 │項3 款 │ │├─┼───┼──────┼─────┼──────┼─────┼──────┤│71│丙○○│94年11月24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5時58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3048│第55 條第1│ ││ │ │ │停車 │58號 │項3 款 │ │├─┼───┼──────┼─────┼──────┼─────┼──────┤│72│丙○○│94年11月24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3時37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J8028│第55 條第1│ ││ │ │54號 │停車 │86號 │項3 款 │ │├─┼───┼──────┼─────┼──────┼─────┼──────┤│73│鍾明鋒│94年11月20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10時29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I6031│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37號 │項3 款 │ │├─┼───┼──────┼─────┼──────┼─────┼──────┤│74│鍾明鋒│94年11月16日│在設有禁止│95年2 月13日│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警││ │ │09時26分臺北│臨時停車標│高市府交裁字│理處罰條例│察局大同分局││ │ │市○○路○段│線處所臨時│第32-A5K7013│第55 條第1│ ││ │ │52號 │停車 │62號 │項3 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