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急搜字第60號搜 索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搜索 人 甲○○上列搜索人因被搜索人違反選舉罷免法逕行搜索之事後陳報案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7 日逕行搜索高雄市○鎮區○○路○○巷○○號之1 ,於實施後陳報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搜索撤銷。
理 由
一、本件逕行搜索陳報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逕搜字第27號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經依法逕行搜索已實施完畢,檢送搜索扣押筆錄連同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1 份,請本院查照等語。
二、按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票,由法官簽名,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1 項、第3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同法第131 條第2 項亦有明定。又為避免緊急搜索權發生浮濫行使,產生侵害人權之流弊,故由檢察官為逕行搜索者,同法第131 條第3 項復規定應於實施後3 日內陳報該管法院。
三、觀諸卷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本件搜索乃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2 項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7 條規定,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執行逕行搜索。茲應審究者,乃本件搜索是否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經查原陳報內容並無釋明前開要件之相關資料,經本院洽詢結果,該署於95年12月21日函覆係依監聽譯文所示,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等語,復進而提供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惟觀諸該譯文所示通話內容之發生時間,係距離實施搜索前之半月餘,依其通話內容尚無從據以認為本件實施搜索之當時,有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而得逕行搜索之情形。本件搜索既未經釋明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所定要件,搜索人所為之搜索依法尚有未合,應予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3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