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5年度感聲字第29號聲 請 人 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宣告感訓處分確定(92年度感裁字第81號)後,由本院於民國93年7 月22日將受感訓處分執行人移送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茲該處分已執行1 年以上,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1 等,且最近3 個月,每月考核績分均在26分以上,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等情。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 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治安法庭 法 官 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