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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感聲字第 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5年度感聲字第44號聲 請 人 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 甲○○

3(現在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處分案件,經本院宣告感訓處分確定(93年度感裁字第1 號)後,由本院於民國94年3 月28日將受感訓處分執行人移送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茲該處分已執行

1 年以上,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1 等,且最近

3 個月,每月考核績分均在26分以上,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等情。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 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治安法庭 法 官 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裁判日期:2006-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