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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易字第 1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0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8581、 28909 、289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因家暴傷害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

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短短數日內一再向鄰人、父親甲○○等人施以恐嚇,顯有反覆實施之虞,而確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項第4 款規定,自民國95年1 月23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本案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自94年11月28日起至同年12月12日止,多次向鄰人及父親甲○○等人施以恐嚇等犯行,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在案,且依被告上開犯罪型態,顯有反覆實施之虞,自應有繼續羈押之原因與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4款之規定,自95年4 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楊淑珍法 官 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罪等
裁判日期:2006-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