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34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具 保 人 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乙○○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並於具保人甲○○繳納同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被告於審理中經本院分別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庭,復無變更戶籍地址或在監在押之情形;又本院經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仍未遵守,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戶籍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王 琁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