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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簡字第 457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457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通吉利實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兼 被 告 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8931號及第18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通吉利實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甲○○擅自輸入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附著土壤之植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證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民國95年7 月26日防檢四字第0951421951號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甲○○為被告通吉利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第3 款之規定,自泰國輸入附帶土壤之植物,係犯同法第22條第1 項之罪名。被告通吉利實業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被告甲○○執行職務,犯同法第22條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23條之規定,應科以同法第22條第1 項之罰金刑。爰審酌被告甲○○之素行尚佳,犯罪動機,所輸入之植物於甫輸入後即為警查獲,尚未造成嚴重損害,及犯罪後表示悔悟,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甲○○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附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其經此教訓,當知惕勉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 年,以勵自新。

三、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於犯罪時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 1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為1 日。惟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㈡末按依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認:「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規定」,是本院依修正後之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對被告甲○○宣告緩刑。

四、本件扣押之植物300 株,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屏東縣農會依法銷燬,此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屏東縣農會提領各機關部隊移交緝獲走私物品收據1紙及銷毀照片3張附卷可稽,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第3 款、第22條第1 項、第23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惠玲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第22條、第23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下列物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輸入或轉運:

一、有害生物。

二、土壤。

三、附著土壤之植物。

四、前3款物品所使用之包裝、容器。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違反第14條或第15條規定,擅自輸入或轉運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植物、植物產品、有害生物、土壤、附著土壤之植物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沒收之。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3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 1 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不予處罰。

裁判案由:植物防疫檢疫法
裁判日期:200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