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4年度執聲字第2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5年7 月5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