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65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羈押案件(95年度訴緝字第11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施用毒品犯行之罪嫌重大,且傳、拘未獲,經通緝始捕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