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15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免除強制工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其刑之執行及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免其刑之執行,又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4 條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刑及處分已無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6條、第5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心儀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