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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31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15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免除強制工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其刑之執行及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免其刑之執行,又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4 條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刑及處分已無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6條、第5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心儀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06-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