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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45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585號

聲 請 人 甲○○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周德壎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涉貪污等案件(94年度偵字第18106 號),聲請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被訴貪污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4年5 月23日以雄檢博署94他257 字第25659 號函請內政部禁止出境,然被告於偵查中已獲交保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自交保迄今均準時到庭應訊,茲因年節將至,被告亟盼與配偶同赴日本探訪姐姐、姐夫等親人,況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多屬惴測,且其中有諸多矛盾,證據薄弱,被告當竭力洗刷自己之清白,而無逃匿之理由與必要。為此懇請衡請酌予解除被告出國之限制等語。

二、按限制出境之處分,無非為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使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得以順利,故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經查,被告涉嫌於93年12月間、94年3 月間為貪圖不法賄款,分別為吳長生向工程承辦人員催辦CD1 工程-鋼浪鈑工程進度,並指示投標廠商報價方法,又向吳長生洩漏榮工公司忠勇分案工程-防火被覆工程之底價,且分別於94年1 月25日、94年3 月2 日自吳長生收受賄款新台幣(下同)二萬元、十萬元,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證據在卷可參;又本件同案被告吳長生因涉本案而逃亡國外,有吳長生之入出境紀錄在卷足佐,故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5 月23日以雄檢博暑94他257 字第25659 號函對被告限制出境在案。惟本件被告涉案部分,仍有未明,且有同案被告吳長生滯逃國外,迄今未歸,為使本案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得以順利,自有限制被告出境之必要。至被告主張期能於年節假期前往日本探視親人乙節,則非屬不得已而必須出境之理由,被告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有何解除限制出境之必要性存在,故被告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李育信法 官 賴文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高山

裁判日期:2006-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