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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5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4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號上列聲請人認受處分人無繼續執行監護處分之必要,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改以保護管束代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監護處分免予繼續執行,改以保護管束代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搶奪案件,經鈞院判處無罪,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 年,經聲請人於94年12月29日發交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下稱慈惠醫院)執行,據該院函送有關資料,認該受刑人經評估後,病情穩定,得以門診追蹤治療,無繼續住院治療之必要,認宜以保護管束代之,爰依刑法第92條之規定,聲請以保護管束代之。

二、按刑法第92條第1 項規定,第86條至第90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又按第86條至第90條及第92條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期間未終了前,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如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就法定期間之範圍內,酌量延長之;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認有延長之必要時,得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延長其處分之執行,同法第97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慈惠醫院住院期間經評估,係屬慢性化病程,目前可規則配合服藥治療,並無明顯幻聽或妄想等正向精神症狀或暴力攻擊行為,其表現以社會職業功能、認知功能退化、人際退縮等症狀為主,而家屬亦表示願意積極配合受刑人規則於門診追蹤治療並監督藥物之服用,是慈惠醫院評估受刑人目前精神狀態穩定,對醫療態度合作,且家庭支持系統良好,若能持續穩定藥物治療規則追蹤,其再犯可能性偏低,故建議本院裁定准予受刑人以保護管束代監護處分,並接受門診追蹤治療等情,有該院95年1 月26日九五附慈社字第0950252 號函附監護個案結案報告書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各節,亦認無再繼續執行監護處分之必要,其所餘監護處分之期間,應改以保護管束代之。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自應予以准許,爰依刑法第92條第1 項、第9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振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裁判日期:2006-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