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自字第69號自 訴 人 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自訴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
蘇瑛婷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95年度自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字第151 號返還保證金事件之民事法律關係為斷,經於民國96年4 月25日裁定命在該民事案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字第151號判決附卷可稽。
三、本院於調得與本件相關之民事卷宗後,另行擇期通知開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戴韻玲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