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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348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48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70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後,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並於民國89年8 月5 日執行期滿。其後復2 犯施用毒品,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2365號偵辦,於提起公訴並聲請送強制戒治,而強制戒治部分,於91年3 月1 日,聲請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惟91年5 月6 日復因故遭聲請撤銷停止戒治,繼付強制戒治,至91年11月6 日執行期滿。而起訴部分,嗣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2年12月13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係經政府公告,各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之第1 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施用,竟基於施用海洛因犯意,於95年7 月15日晚上10時,在臺南縣科學園區工地,施用海洛因1 次。95年7 月25日22時

30 分 許,在高雄市○○區○○○路○○○ 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1 小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業於95年10月28日發生車禍而於彰化市基督教醫院不治死亡,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本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啟明

法 官 陳建和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心儀

裁判日期:2006-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