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6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7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吳賢明律師

黃淑芬律師黃慧婷律師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常業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22 條及同法第346 條之罪,已據被告供承部分犯行,並有被害人之指述、共犯乙○之證述及扣案證物在卷可稽,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犯案眾多,足認其有反覆實施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規定,於民國95年3 月2 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6月2日、8月2日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查: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22 條及同法第346 條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犯案次數甚多,足認就此2 種犯罪,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本院因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0月2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鄭凱文法 官 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等
裁判日期:200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