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1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秦德進律師
許惠珠律師洪世崇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叄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33
2 條第2 項第2 款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於民國95年12月7 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3 月7 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張茹棻法 官 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