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1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東凌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代 表 人 己○○○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4128 、15233 、16622 、18106 、21263 、22739、22740、2886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東凌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凌公司)負責人即同案被告丙○○因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榮工公司)得標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橘線CD1 機場統包工程(下稱CD1 工程),於民國94年間辦理CD1 工程鋼浪板工程分包案,而同案被告即盛遠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盛遠公司)負責人乙○○有意爭取該工程案,乃與同案被告甲○○(於97年2 月9 日死亡,另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商議要以事先探知工程底價與使用其他廠商名義進行圍標之不正當方式投標前揭工程案,乃邀請被告丙○○協助進行圍標,被告丙○○明知被告東凌公司並無投標榮工公司CD1 工程鋼浪板工程分包案之真意,仍與同案被告乙○○、甲○○、戊○○、徐振漢、楊弘毅、陳明錦、丁○○、榮工公司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公務員等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聯絡,於93年10月3 日前某日,由被告乙○○向被告丙○○借用東凌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前揭工程案〔被告乙○○另向被告徐振漢、楊弘毅、陳明錦等人借得實耐公司、德克公司名義參與圍標(均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後被告乙○○即將被告東凌公司與其他參與圍標之公司名單提供予被告甲○○,經由被告甲○○與榮工公司高雄捷運施工處之不詳公務人員運作後,使被告東凌公司與其他參與圍標公司均被核定為前揭工程案之邀標對象,後因榮工公司捷運工程處簽辦本案進度緩慢,再由被告丁○○向簽辦本工程之公務人員催辦進度。嗣於93年12月20日間,被告東凌公司收到榮工公司高雄捷運施工處所寄發之標單後,被告丙○○即依照其與被告乙○○等人事先協議之投標價格填寫標單,且由被告戊○○出面與被告丙○○聯絡由盛遠公司提供資金作為被告東凌公司之押標金相關事宜後,即於94年1 月7 日上午8 時許,由被告乙○○召集被告丙○○及被告徐振漢、丙○○與陳峻烽(受陳明錦指示前往投標之員工,另為緩起訴處分)等人至盛遠公司,被告乙○○再將被告丁○○於94年1 月5 日指示之減價方法,即在開標時應先由實耐公司先以最低原始報價投標,取得優先議價權後,故意使優先減價之價格不進入底價內,由各廠商於減價過程中佯作互相競價之狀後,各陪標廠商再於減價過程中表示無法減價,最後再由盛遠公司表示願按底價承作之事,告知被告丙○○,及被告徐振漢、陳峻烽等人。其後於當日開標時,被告丙○○即與被告乙○○等人依渠等所事先安排之方法進行投標,果由盛遠公司以願按底價承作之報價得標,致發生盛遠公司未經其他廠商競價,即以100%之標比(指投標價格與底價相同)得標之不正確開標結果。因認被告丙○○涉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第5 項之罪嫌。又按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政府採購法第92條亦定有明文,故被告東凌公司亦應依本條規定科處刑罰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東凌公司原負責人丙○○因腦惡性腫瘤末期,引發急性呼吸衰竭,於97年2 月7 日死亡之事實,有高雄縣鳳山市第一戶政事務所函附共犯丙○○之戶籍謄本、死亡登記申請書、死亡證明書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又東凌公司於97年4 月23日召開股東會,並改選己○○○為公司董事長,嗣於同年5 月5 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並於同年5 月19日經經濟部核准為公司解散登記等情,則有東凌公司97年4 月23日、97年5 月5 日股東會議事錄、股東名冊、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97年度經中三字第09736104480 號、97年度經授中字第09732265770 、09732264570 號函等件在卷可證。是以,本件被告東凌公司法人格已經消滅,審判之對象已不存在,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林建鼎法 官 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 日 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高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