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 高雄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洪秋鳳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被 告 甲○○
乙○○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賢
法 官 陳建和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晏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