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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感聲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治安裁定 96年度感聲字第17號移送機關 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被移送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宣告感訓處分確定(93年度感裁字第46號)後,由本院於民國94年7 月14日將受感訓處分執行人移送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茲該處分已執行1 年以上,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於95年11月進入第1 等,且最近3 個月,每月考核績分均在26分以上,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等情,並有本院93年度感裁字第46號裁定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94年7月13 日函、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報告表、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成績計分總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上開聲請經核屬實,爰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 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治安法庭 法 官 錢衍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裁判日期:2007-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