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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感聲字第 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6年度感聲字第27號聲 請 人 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被移送人 甲○○

(現於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處分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交付感訓處分確定(94年度感裁字第22號)後,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10月3 日將受感訓處分執行人移送臺灣技能訓練所執行,茲該處分已執行1年以上,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於96年1 月進入第

1 等,且最近3 個月,每月考核績分均26分以上,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等情。

二、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 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治安法庭 法 官 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姵妤

裁判日期:2007-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