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治安裁定 96年度感聲字第31號移送機關 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被移送人 甲○○
(現於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宣告感訓處分確定(93年度感裁字第125 號)後,由本院於民國94年6 月17日將受感訓處分執行人移送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茲該處分已執行1年以上,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於95年10月進入第1 等,且最近3 個月,每月考核績分均在26分以上,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等情。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 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治安法庭 法 官 錢衍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