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6年度感聲字第46號聲 請 人 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宣告感訓處分確定(93年度感裁字第92號)後,由本院於民國95年1 月10日將受感訓處分執行人移送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茲該處分已執行1 年以上,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1 等,且最近3 個月,每月考核績分均在26分以上,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等情。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 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4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治安法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