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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易字第 121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210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庚○○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林敏澤律師

陳慧敏律師吳幸怡律師被 告 辛○○

癸○○

樓前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明和律師被 告 甲○○

乙○○丁○○

樓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律師

陳正達律師被 告 子○○

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1691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659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庚○○共同犯附表一所示之壹佰陸拾捌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減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刑,附表九、十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附表九、十之物均沒收。

辛○○共同犯附表二所示之壹佰陸拾捌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並減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刑,附表九、十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附表九、十之物均沒收。

癸○○共同犯附表三所示之伍拾柒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並減為如附表三所示之刑,附表九、十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附表九、十之物均沒收。

甲○○共同犯附表四所示之柒拾貳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並減為如附表四所示之刑,附表九、十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附表九、十之物均沒收。

乙○○共同犯附表五所示之肆拾陸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並減為如附表五所示之刑,附表九、十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附表九、十之物均沒收。

丁○○共同犯附表六所示之貳拾柒罪,各處如附表六所示之刑,並減為如附表六所示之刑,附表九、十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九、十之物均沒收。

子○○共同犯附表七所示之壹佰陸拾捌罪,各處如附表七所示之刑,並減為如附表七所示之刑,附表九、十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附表九、十之物均沒收。

丙○○共同犯附表八所示之壹佰肆拾陸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八所示之刑,並減為如附表八所示之刑,附表九、十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附表九、十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如下,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事實部分:

⒈丁○○係自民國95年9月11日起,至同年月24日止,為本案犯行。

⒉起訴書附表3(即告訴人、被害人及被騙金額總表)編號

1、62、72、129 、152 及總數部分,分別更正如附表所示。

⒊起訴書附表2(即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欺一覽表)增列編號20-1,內容詳附表所示。

⒋起訴書附表2(即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欺一覽表)「遭詐

騙金額」欄所列金額,更正如起訴書附表3(即告訴人、被害人及被騙金額總表)「被騙金額」欄所示。

㈡證據部分:尚有庚○○、辛○○、癸○○、甲○○、乙○○、丁○○、子○○、丙○○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被告庚○○、辛○○、癸○○、甲○○、乙○○、丁○○、子○○、丙○○所犯為死刑、無刑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三、查被告庚○○、辛○○、子○○分別為如附表一、二、七編號1 行為後,如附表編號①、②所示前開被告3 人論罪科刑所應適用之刑法條文,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

00 年0月0 日生效施行;綜其全部結果比較後,認修正施行後之現行刑法條文規定並未較有利;是依前開說明,本案關於上開部分自應適用修正施行前之刑法條文而為處斷。

四、按刑法所謂「常業」,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另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查被告庚○○、辛○○、子○○與被告己○○(通緝中)及名籍不詳,綽號「陳董」、「小葉」、「阿正」、「龍蝦」、「小陳」、「小莊」、「阿寶」、「小勇」、「小代」、「小劉」、「阿東」、「婷婷」、「成成」之大陸成年人士共組兩岸詐騙集團,成員人數眾多,彼此分工合作,具有相當之組織規模;又以撥打電話、發送簡訊、傳送網路訊息,及偽裝網路購物、販售網路遊戲貨幣、網路援交、檢警辦案列管帳戶、車禍和解、募款、中獎須先繳稅、報六合彩明牌代價、應徵工作需保證金等如起訴書附表2 所示方式,藉以對不特定之社會大眾詐騙,顯屬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職業性犯罪,並屬恃詐欺所得維生無疑。故核被告庚○○如起訴書附表2 編號1 、3 、9 、62、

68、69、72至75、124 、130 、146 、147 之所為;被告辛○○、子○○(均係自95年5 月間始加入該集團)如起訴書附表2 編號1 、3 、9 、62、68、69、72至75、146 、147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除前述犯行外,核被告庚○○、辛○○、癸○○、甲○○、乙○○、丁○○、子○○、丙○○分別自其加入該集團時起,參與如起訴書附表2 犯行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五、被告庚○○、辛○○、癸○○、甲○○、乙○○、丁○○、子○○、丙○○,自其分別加入該集團時起,與被告己○○、戊○○及前揭大陸成年人士等已加入該集團之成員間,各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一般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從而本案起訴書附表2 編號4 至4-1 、5 至5-2 、6 至6-1 、9 至9-9 、10至10-4、12至12-3、14至14-2、20至20-2、23至23-2、25至25-1、26至26-1、27至27-1、35至35-1、38至38-1、40至40-1、42至42-1 、44至44-1、52至52-1、55至55-1、61至61-1、95至95-4、97至97-2、104 至104-1 、126 至126-1 、13

1 至131-1 、137 至137-1 、140 至140-1 所示犯行,各係被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密接時、地,基於同一機會、方法,本於單一決意陸續完成,又侵害同一法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為接續犯。被告被告庚○○(係自94年9 月起)、辛○○(係自95年5 月間起)、癸○○(係自95年9 月底起,故自95年10月開始計算)、甲○○(係自95年9 月20日起)、乙○○(係自95年10月中起,故自95年10月21開始計算)、丁○○(係自95年9 月11日起2 週,故自95年9 月11開始計算至24日)、子○○(係自95年5 月間起)、丙○○(係自95年8 月起),於其加入該集團時期,所為各該犯行間(除前述被告庚○○、辛○○、子○○構成常業詐欺之各該犯行外),即庚○○所犯168 罪間、辛○○所犯168 罪間、癸○○所犯57罪間、甲○○所犯72罪間、乙○○所犯46罪間、丁○○所犯27罪間、子○○所犯168 罪間、丙○○所犯145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丙○○有起訴書所列之犯罪科刑紀錄,於94年11月21日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普通詐欺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659號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本案公訴人已起訴之部分(即起訴書附表2 編號59),係同一事實,併與敘明;公訴人雖未就附表所示犯行起訴,惟此部分與已起訴之起訴書附表2 編號20、20-2部分有接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基於裁判不可分之原則,自得併予審理。再者,起訴書附表3 編號1 、62、72、129 、152 所示被害人被詐欺之金額,業經其等分別於警詢證述明確,並有相關匯款單據可憑;公訴人誤載上開部分及總額如起訴書附表3 各該編號所示,容有未洽,附此敘明;另起訴書附表2 所載被詐騙金額與起訴書附表3 未合之處,顯屬誤載,爰併予更正。

六、爰審酌被告庚○○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前科、丙○○有誣告、竊盜、搶奪、違反電信法前科,素行不良;被告辛○○、癸○○、甲○○、乙○○、丁○○、子○○則均無前科,素行良好,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被告庚○○為詐欺集團之核心成員,居於幕後主導地位,被告辛○○、子○○則為詐欺集團之重要成員,負責召募、指揮其餘被告,其等參與作案之情節較為重大;其餘被告係嗣後接受僱用始陸續加入,受指示而為收購帳戶、電話、測試帳戶、提領贓款、匯款至大陸等行為,其中被告甲○○係受癸○○指揮,並教導、監督後加入集團之被告乙○○、戊○○(通緝中);丙○○則直接受子○○指揮。又其等均年輕力壯,不思自食其力,竟為一己之私利,施用詐術,對被害人財產及社會秩序危害重大;然均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慮及甲○○、乙○○、丁○○皆年輕識淺,其中丁○○參與時間僅2 週,及其等分別加入集團時間之久暫、詐取金額之多寡、均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其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就被告被告庚○○、辛○○、子○○部分,各依附表編號③所示比較舊法結果,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示,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其餘被告則依現行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示,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七、被告本案所犯之罪,均尚未判決確定,因其犯罪時間皆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5款規定之減刑條件,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減其刑期2 分之

1 ,資為懲儆。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查附表九、十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所有供犯本案所用及犯本案預備之物(詳見附表九、十說明所述),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至於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與本案無關、非本案被告所有之物(詳見附表、說明所述),且均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

1 項第3 款、第7 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之1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壬○○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金霞附表一:

┌──┬────────────────────────┐│ 1 │庚○○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 2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3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4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5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6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7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8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9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10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11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12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13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14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15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16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17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18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19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20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21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22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23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24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25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26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27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28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29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30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31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32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33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34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35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36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37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38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39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40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41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42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43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44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45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46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47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48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49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50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51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52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53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54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55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56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57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58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59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60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61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62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63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64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65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66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67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68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69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扣案如││ │附表十、附表十一之物品均沒收 │├──┼────────────────────────┤│ 70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71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72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73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74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75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76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77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78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79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80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81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82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83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84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85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86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87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88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89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90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91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92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93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94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95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96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97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98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 99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00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01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02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03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04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05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06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07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08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09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10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11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12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13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14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15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16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17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18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19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20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21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22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23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24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25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26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27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28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29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30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31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32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33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34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35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36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37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38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39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40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41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42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43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44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45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46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47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48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49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50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51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52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53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54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55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56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57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58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59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60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61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62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63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64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65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66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67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168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 │└──┴────────────────────────┘附表二:

┌──┬────────────────────────┐│ 1 │辛○○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 2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3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4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5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6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7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8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9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10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11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12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13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14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15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16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17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18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19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20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21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22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23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24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25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26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27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28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29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30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31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32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33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34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35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36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37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38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39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40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41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42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43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44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45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46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47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48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49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50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51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52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53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54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55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56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57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58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59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60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61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62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63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64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65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66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67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68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69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70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71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72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73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74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75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76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77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78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79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80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81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82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83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84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85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86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87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88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89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90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91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92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93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94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95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96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97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98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99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00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01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02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03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04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05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06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07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08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09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10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11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12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13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14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15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16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17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18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19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20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21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22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23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24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25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26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27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28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29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30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31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32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33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34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35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36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37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38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39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40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41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42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43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44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45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46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47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48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49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50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51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52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53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54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55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56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57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58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59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60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61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62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63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64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65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66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67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68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附表三:

┌──┬────────────────────────┐│ 1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2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3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4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5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6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7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8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9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期徒刑貳月。 │├──┼────────────────────────┤│ 10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11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12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13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14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15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16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17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18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19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20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21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22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23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24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25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26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27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28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29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30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31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32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33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34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35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36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37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38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39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40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41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42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43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44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45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46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47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48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49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50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51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52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53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54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55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56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 57 │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 │└──┴────────────────────────┘附表四:

┌──┬────────────────────────┐│ 1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2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3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4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5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6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7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8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9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10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11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12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13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14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15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16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17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18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19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20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21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22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23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24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25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26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27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28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29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30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31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32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33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34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35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36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37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38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39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40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41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42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43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44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45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46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47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48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49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50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51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52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53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54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55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56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57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58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59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60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61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62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63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64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65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66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67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68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69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70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71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72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附表五:

┌──┬────────────────────────┐│ 1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2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3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4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5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6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7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8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9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10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11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12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13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14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15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16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17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18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19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20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21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22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23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24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25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26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27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28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29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30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31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32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33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34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35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36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37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38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39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40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41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42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43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44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45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46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附表六:

┌──┬────────────────────────┐│ 1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2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3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4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5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6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7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8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9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10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11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12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13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14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15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16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17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18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19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20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21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22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23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24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25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26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 27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 │└──┴────────────────────────┘附表七:

┌──┬────────────────────────┐│ 1 │子○○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 2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3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4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5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6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7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8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9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10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11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12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13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14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15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16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17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18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19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20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21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22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23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24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25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26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27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28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29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30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31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32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33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34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35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36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37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38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39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40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41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42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43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44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45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46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47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48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49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50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51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52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53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54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55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56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57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58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59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60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61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62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63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64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65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66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67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68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69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70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71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72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73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74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75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76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77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78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79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80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81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82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83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84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85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86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87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88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89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90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91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92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93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94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95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96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97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98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 99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00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01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02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03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04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05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06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07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08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09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10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11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12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13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14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15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16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17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18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19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20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21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22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23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24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25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26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27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28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29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30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31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32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33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34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35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36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37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38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39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40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41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42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43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44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45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46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47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48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49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50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51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52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53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54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55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56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57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58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59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60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61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62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63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64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65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66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67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168 │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附表八:

┌──┬────────────────────────┐│ 1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2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3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4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5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6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7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8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9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10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11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12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13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14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15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16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17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18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19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20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21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22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23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24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25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26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27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28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29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30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31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32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33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34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35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36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37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38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39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40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41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42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43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44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45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46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47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48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49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50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51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52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53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54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55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56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57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58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59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60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61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62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63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64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65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66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67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68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69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70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71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72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73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74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75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76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77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78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79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80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81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82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83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84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85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86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87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88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89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90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91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92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93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94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95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96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97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98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 99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00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01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02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03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04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05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06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07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08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09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10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11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12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13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14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15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16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17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18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19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20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21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22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23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24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25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26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27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28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29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30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31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32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33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34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35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36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37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38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39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40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41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42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43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44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45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146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 │└──┴────────────────────────┘附表九: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物品┌──┬────────────────┬──────────────┐│編號│ 名 稱 │ 說 明 │├──┼────────────────┼──────────────┤│ 1 │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金融卡1 │子○○所有供提領詐騙款項所用││ │張 │(見警㈥卷第224-230頁) │├──┼────────────────┼──────────────┤│ 2 │WIN牌,0000000000號手機1支 │庚○○所有,與集團成員聯絡時││ │ │使用(見警㈥卷第2-6頁) │├──┼────────────────┼──────────────┤│ 3 │BENQ牌,0000000000號手機1支 │庚○○所有,與集團成員聯絡時││ │ │使用(見警㈥卷第2-6頁) │├──┼────────────────┼──────────────┤│ 4 │行動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 │庚○○所有,從事兩岸詐騙犯罪││ │號晶片卡2枚 │,與集團成員聯絡時所用(見警││ │ │㈥卷第224-230頁) │├──┼────────────────┼──────────────┤│ 5 │ALCATEL牌,0000000000號手機1支 │辛○○所有,與集團成員聯絡時││ │ │使用(見警㈧卷第68-73頁) ││ │ │ │├──┼────────────────┼──────────────┤│ 6 │APBW牌,0000000000號手機1支 │辛○○所有,與集團成員聯絡時││ │ │使用(見警㈧卷第68-73頁) ││ │ │ │├──┼────────────────┼──────────────┤│ 7 │WIN牌,序號000000000000000號手機│子○○所有,與集團成員聯絡時││ │1支 │使用(見警㈨卷第1-4頁) │├──┼────────────────┼──────────────┤│ 8 │SONY ERICSSON牌,序號000000000 │子○○所有,與集團成員聯絡時││ │00000000號手機1支 │使用(見警㈨卷第1-4頁) │├──┼────────────────┼──────────────┤│ 9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SIM卡1 枚 │子○○收購,與集團成員聯絡時││ │ │使用(見警㈨卷第1-4頁) │├──┼────────────────┼──────────────┤│ 10 │行動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 │子○○收購,與集團成員聯絡時││ │號SIM卡2枚 │使用(見警㈨卷第1-4頁) │├──┼────────────────┼──────────────┤│ 11 │行動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 │子○○收購,與集團成員聯絡時││ │號SIM卡2枚 │使用(見警㈨卷第1-4頁) │├──┼────────────────┼──────────────┤│ 12 │行動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 │子○○收購,與集團成員聯絡時││ │號SIM卡2枚 │使用(見警㈨卷第1-4頁) │├──┼────────────────┼──────────────┤│ 13 │E○,帳號000-00000000000000,中│被告所收購,有被害人亥○○匯││ │華郵政存摺1 本、金融卡1 張 │款進入(見院㈡卷第104頁) │├──┼────────────────┼──────────────┤│ 14 │F○○,帳號00000000000000,中華│被告所收購,供被害人卯○○、││ │郵政存摺1本、金融卡1張 │A○○匯款所用(見院㈡卷第10││ │ │4頁) │├──┼────────────────┼──────────────┤│ 15 │G○○,帳號00000000000000,中華│被告所收購,供被害人未○○匯││ │郵政存摺1本、金融卡1張 │款所用(見院㈡卷第104頁) │├──┼────────────────┼──────────────┤│ 16 │H○○,帳號00000000000000,中華│被告所收購,供被害人I○○匯││ │郵政存摺1本、金融卡1張 │款所用(見院㈡卷第104頁) │├──┼────────────────┼──────────────┤│ 17 │J○○,帳號00000000000000,中華│被告所收購,供被害人亥○○匯││ │郵政存摺1本、金融卡1張 │款所用(見院㈡卷第104頁) │├──┼────────────────┼──────────────┤│ 18 │K○○,帳號00000000000000,中華│被告所收購,供被害人L○○、││ │郵政存摺1本、金融卡1張 │辰○○匯款所用(見院㈡卷第 ││ │ │104頁) │├──┼────────────────┼──────────────┤│ 19 │M○○,帳號00000000000000,中華│被告所收購,供被害人酉○○匯││ │郵政存摺1本、金融卡1張 │款所用(見院㈡卷第104頁) │├──┼────────────────┼──────────────┤│ 20 │N○○○,帳號00000000000000,中│被告所收購,供被害人天○○匯││ │華郵政存摺1 本、金融卡1 張 │款所用(見院㈡卷第104頁) │├──┼────────────────┼──────────────┤│ 21 │O○○,帳號00000000000000,中華│被告所收購,供被害人P○○匯││ │郵政存摺1本、金融卡1張 │款所用(見院㈡卷第104頁) │├──┼────────────────┼──────────────┤│ 22 │Q○○,帳號00000000000000,中華│被告所收購,供被害人丑○○匯││ │郵政存摺1本、金融卡1張 │款所用(見院㈡卷第104頁) │├──┼────────────────┼──────────────┤│ 23 │R○○,帳號00000000000000,中華│被告所收購,供被害人D○○匯││ │郵政存摺1本、金融卡1張 │款所用(見院㈡卷第104頁) │├──┼────────────────┼──────────────┤│ 24 │S○○,帳號00000000000000,中華│被告所收購,有被害人申○○匯││ │郵政存摺1本、金融卡1張 │款進入(見院㈡卷第104頁) │├──┼────────────────┼──────────────┤│ 25 │T○○,帳號00000000000000,中華│被告所收購,供被害人A○○匯││ │郵政存摺1本、金融卡1張 │款所用(見院㈡卷第104頁) │├──┼────────────────┼──────────────┤│ 26 │U○○,帳號00000000000000,中華│被告所收購,供被害人B○○、││ │郵政存摺1本、金融卡1張 │玄○○匯款所用(見院㈡卷第10││ │ │4頁) │├──┼────────────────┼──────────────┤│ 27 │V○○,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被告所收購,供被害人C○○、││ │,土地銀行存摺1本、金融卡1張 │W○○匯款所用(見院㈡卷第10││ │ │4頁) │├──┼────────────────┼──────────────┤│ 28 │M○○,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被告所收購,供被害人地○○、││ │,土地銀行存摺1本、金融卡1張 │宙○○、戌○○匯款所用(見院││ │ │㈡卷第104頁) │├──┼────────────────┼──────────────┤│ 29 │X○○,帳號000000000000000 ,聯│被告所收購,供被害人宇○○匯││ │邦銀行存摺1本 │款所用(見院㈡卷第104頁) │├──┼────────────────┼──────────────┤│ 30 │Y○○,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被告所收購,供被害人午○○匯││ │華僑銀行存摺1本、金融卡1張 │款所用(見院㈡卷第104頁) │├──┼────────────────┼──────────────┤│ 31 │Z○○,帳號000000000000000000台│被告所收購,供被害人寅○○匯││ │灣中小企銀存摺1本、金融卡1張 │款所用(見院㈡卷第104頁) │├──┼────────────────┼──────────────┤│ 32 │a○○,帳號00000000000000中華郵│被告所收購,供被害人申○○匯││ │政金融卡1張 │款所用(見院㈡卷第104頁) │├──┼────────────────┼──────────────┤│ 33 │起訴書附表5 編號69所示,印章61枚│被告所收購,供提領本案詐得款││ │ │項使用,共扣案61枚;扣除與各││ │ │人匯款進入戶名相同之印章9 枚││ │ │,即起訴書編號19、26 、29、3││ │ │1 、35、36、42、48、54,共52││ │ │枚(見院㈡卷第104頁) │├──┼────────────────┼──────────────┤│ 34 │APBW牌,0000000000號手機1支 │癸○○所有,聯絡收購帳戶使用││ │ │(見院㈡卷第19、20頁) │├──┼────────────────┼──────────────┤│ 35 │ALCATEL牌,0000000000號手機1支 │癸○○所有,聯絡收購帳戶使用││ │ │(見院㈡卷第19、20頁) │├──┼────────────────┼──────────────┤│ 36 │ZIE牌,0000000000號手機1支 │甲○○所有,與集團成員聯絡時││ │ │使用(見警卷第37-41頁) │├──┼────────────────┼──────────────┤│ 37 │MAXON牌,0000000000號手機1支 │甲○○收購,與集團成員聯絡時││ │ │使用(見警卷第37-41頁) │├──┼────────────────┼──────────────┤│ 38 │MOTOROLA牌,0000000000號手機1 支│甲○○收購,與集團成員聯絡時││ │ │使用(見警卷第37-41頁) │├──┼────────────────┼──────────────┤│ 39 │SAMSUNG牌,0000000000號手機1 支 │丁○○所有,供犯罪時聯絡使用││ │ │(見院㈡卷第19頁) │├──┼────────────────┼──────────────┤│ 40 │ELIYA 牌,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乙○○所有,供犯罪時聯絡使用││ │,手機1 支 │(見院㈡卷第19頁) │├──┼────────────────┼──────────────┤│ 41 │門號0000000000,遠傳3G-SIM卡,1 │乙○○所有,供犯罪時聯絡使用││ │枚 │(見院㈡卷第19頁) │├──┼────────────────┼──────────────┤│ 42 │編號0000000000000 預付卡,台灣大│丙○○所有,供犯罪時聯絡使用││ │哥大SIM卡1枚 │(見院㈡卷第206頁) │├──┼────────────────┼──────────────┤│ 43 │編號0000000000000 預付卡,台灣大│丙○○所有,供犯罪時聯絡使用││ │哥大SIM卡1枚 │(見院㈡卷第206頁) │├──┼────────────────┼──────────────┤│ 44 │0000000000 號,遠傳電信SIM卡1 枚│丙○○所有,供犯罪時聯絡使用││ │ │(見院㈡卷第206頁) │├──┼────────────────┼──────────────┤│ 45 │CKT牌,序號000000000000000號,手│丙○○所有,供犯罪時聯絡使用││ │機1支 │(見院㈡卷第206頁) │├──┼────────────────┼──────────────┤│ 46 │0000000000號,遠傳電信SIM卡1枚 │丙○○所有,供犯罪時聯絡使用││ │ │(見院㈡卷第206頁) │└──┴────────────────┴──────────────┘附表十:被告所有,預備供本案犯罪之物┌──┬───────────────┬──────────────┐│編號│ 名 稱 │ 說 明 │├──┼───────────────┼──────────────┤│ 1 │b○○,帳號00000000000000,中│被告所收購,預備供被害人匯款││ │華郵政存摺1本、金融卡1張 │使用(見院㈡卷第104頁) │├──┼───────────────┼──────────────┤│ 2 │壬○○,帳號00000000000000,中│被告所收購,預備供被害人匯款││ │華郵政存摺1本、金融卡1張 │使用(見院㈡卷第104頁) │├──┼───────────────┼──────────────┤│ 3 │c○○,帳號00000000000000,中│被告所收購,預備供被害人匯款││ │華郵政存摺1本、金融卡1張 │使用(見院㈡卷第104頁) │├──┼───────────────┼──────────────┤│ 4 │d○○,帳號00000000000000,中│被告所收購,預備供被害人匯款││ │華郵政存摺1本、金融卡1張 │使用(見院㈡卷第104頁) │├──┼───────────────┼──────────────┤│ 5 │e○○,帳號00000000000000,中│被告所收購,預備供被害人匯款││ │華郵政存摺1本、金融卡1張 │使用(見院㈡卷第104頁) │├──┼───────────────┼──────────────┤│ 6 │M○○,帳號000-00000000000000│被告所收購,預備供被害人匯款││ │,上海商業銀行存摺1本 │使用(見院㈡卷第104頁) │├──┼───────────────┼──────────────┤│ 7 │f○○,帳號0000000000000000,│被告所收購,預備供被害人匯款││ │合作金庫存摺1本、金融卡1張 │使用(見院㈡卷第104頁) │├──┼───────────────┼──────────────┤│ 8 │M○○,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被告所收購,預備供被害人匯款││ │,彰化銀行存摺1本、金融卡1張 │使用(見院㈡卷第104頁) │├──┼───────────────┼──────────────┤│ 9 │S○○,帳號000000000000000 ,│被告所收購,預備供被害人匯款││ │聯邦銀行存摺1 本 │使用(見院㈡卷第104頁) │├──┼───────────────┼──────────────┤│ 10 │M○○,帳號000000000000000 ,│被告所收購,預備供被害人匯款││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1 本、金融卡1 │使用(見院㈡卷第104頁) ││ │張 │ │├──┼───────────────┼──────────────┤│ 11 │帳號000-000000000 ,上海商業銀│被告所收購,預備供被害人匯款││ │行金融卡1張 │使用(見院㈡卷第104頁) │├──┼───────────────┼──────────────┤│ 12 │帳號0000-0000-0000-0000,聯邦 │被告所收購,預備供被害人匯款││ │銀行金融卡1張 │使用(見院㈡卷第104頁) │├──┼───────────────┼──────────────┤│ 13 │g○○,帳號000-00000000000000│被告所收購,預備供被害人匯款││ │,中華郵政存摺1本、金融卡1張 │使用(見院㈡卷第106頁) │└──┴───────────────┴──────────────┘附表:更正起訴書附表3┌────┬──────────┬──────────┐│原起訴書│ 原 記 載 │ 更 正 如 下 ││附表3 之│ │ ││編號 │ │ │├────┼──────────┼──────────┤│ 1 │26,862元 │26,762元 │├────┼──────────┼──────────┤│ 62 │缺漏一筆款項 │增列「95.03.06日中國││ │ │商銀,帳號000-000000││ │ │00 090,552,160 元」│├────┼──────────┼──────────┤│ 72 │95.05.24日華南銀行,│95.05.24日華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000││ │,「124,500元」。 │,「122,500」元。 ││ ├──────────┼──────────┤│ │「95.04.28日華南銀行│「95.05.30日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0││ │01,28,000 元」。 │6 ,30,000 元」。 ││ ├──────────┼──────────┤│ │95.05.17日復華銀行,│同左。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0 ,60,000 元。 │ ││ ├──────────┼──────────┤│ │95.05.22日「礁溪農漁│95.05.22日「苗栗南龍││ │會」,帳號000-000000│區漁會」,帳號954-07││ │00000000,18,000元。│000000000000,18,000││ │ │元。 │├────┼──────────┼──────────┤│ 129 │95.07.15日,「華南銀│95.07.15日,「台北富││ │行,帳號000-00000000│邦,帳號000-00000000││ │1912,33,983 元」。 │9637,29,883 元」。 │├────┼──────────┼──────────┤│ 152 │95.11.27日中華郵政,│同左。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17,3,000元。 │ ││ ├──────────┼──────────┤│ │95.11.27日「第一銀行│95.11.27日「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帳號000-00000000││ │029,「363,000」元。│614917,「360,000 」││ │ │元。 │├────┼──────────┼──────────┤│總 數│58,526,095元 │59,060,875元 │└────┴──────────┴──────────┘附表:增列起訴書附表2編號20-1┌──┬───┬───┬───┬─────────┬────┐│20-1│被害人│庚○○│95.09.│被害人巳○○於95年│3,000元 ││ │巳○○│ │04 │9 月4 日,經被告以│ ││ │ │ │ │撥打電話及傳送網路│ ││ │ │ │ │訊息,佯稱可上網購│ ││ │ │ │ │買天幣方式詐騙,致│ ││ │ │ │ │其陷於錯誤,匯款至│ ││ │ │ │ │不詳人士所有之「華│ ││ │ │ │ │南銀行」000-000000│ ││ │ │ │ │313087號帳戶內。 │ │└──┴───┴───┴───┴─────────┴────┘附表:

┌──────┬─────────────┬─────────────┬───────┬────┐│相關變更條文│行為時法(下稱舊法)之內容│裁判時法(下稱新法)之內容│比 較 理 由│備 註│├──────┼─────────────┼─────────────┼───────┼────┤│①【詐欺罪常│以犯第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刪除) │修正前法定最高│被告h○││業犯】修正前│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刑為有期徒刑│強、i○││刑法第340 條│,得併科5 萬元以下罰金。 │ │7 年,新法刪除│安、j○││ │ │ │後若依現行刑法│前揭詐欺││ │ │ │普通詐欺罪法定│犯行,依││ │ │ │最高本刑有期徒│新法須分││ │ │ │刑5 年併合處罰│論併罰,││ │ │ │,則被告庚○○│則併罰後││ │ │ │、辛○○、j○│之最高法││ │ │ │瑩分別如附表一│定刑顯逾││ │ │ │、二、七編號1 │7 年,是││ │ │ │犯行併合處罰後│依舊法僅││ │ │ │之法定最高本刑│論一罪較││ │ │ │顯已逾7 年。 │有利。 │├──────┼─────────────┼─────────────┼───────┼────┤│②【刑法罰金│罰金:(銀元)1 元以上。 │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罰金刑下限,由│舊法有利││刑下限變更】│ │百元計算。 │銀元10元(亦經│。 ││刑法第33條第│ │ │提高)即新臺幣│ ││5 款 │ │ │30元,提高為新│ ││ │ │ │臺幣1,000 元。│ │├──────┼─────────────┼─────────────┼───────┼────┤│③【宣告多數│宣告多數有期刑者,於各刑中│宣告多數有期刑者,於各刑中│新法對於有期徒│舊法有利││有期徒刑之定│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刑合併定應執行│。 ││應執行刑】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刑之上限予以提│ ││法第51條第5 │20年。 │年。 │高至30年,與舊│ ││款 │ │ │法上限20年相比│ ││ │ │ │較,新法較不利│ ││ │ │ │於被告。 │ │└──────┴─────────────┴─────────────┴───────┴────┘附表:被告所有,與本案無關之物┌──┬──────────────┬───────────────┐│編號│ 名 稱 │ 說 明 │├──┼──────────────┼───────────────┤│ 1 │k○○中華電信0000000000號,│庚○○所有,收購人頭電話時所留││ │業務收據1張 │存(見院㈡卷第110頁) │├──┼──────────────┼───────────────┤│ 2 │k○○台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庚○○所有,收購人頭電話時所留││ │1張 │存(見院㈡卷第110頁) │├──┼──────────────┼───────────────┤│ 3 │l○○中華電信0000000000號,│庚○○所有,收購人頭電話時所留││ │業務租用/異動申請書1張 │存(見院㈡卷第110頁) │├──┼──────────────┼───────────────┤│ 4 │k○○身分證影本1份 │庚○○所有,收購人頭電話、帳戶││ │ │時所留存(見院㈡卷第110頁) │├──┼──────────────┼───────────────┤│ 5 │m○○身分證影本1份 │庚○○所有,收購人頭電話、帳戶││ │ │時所留存(見院㈡卷第110頁) │├──┼──────────────┼───────────────┤│ 6 │n○○身分證影本1份 │庚○○所有,收購人頭電話、帳戶││ │ │時所留存(見院㈡卷第110頁) │├──┼──────────────┼───────────────┤│ 7 │o○○身分證影本1份 │庚○○所有,收購人頭電話、帳戶││ │ │時所留存(見院㈡卷第110頁) │├──┼──────────────┼───────────────┤│ 8 │l○○身分證影本1份 │庚○○所有,收購人頭電話、帳戶││ │ │時所留存(見院㈡卷第110頁) │├──┼──────────────┼───────────────┤│ 9 │丁○○身分證影本1份 │庚○○所有,未供本案犯罪所用(││ │ │見院㈡卷第110頁) │├──┼──────────────┼───────────────┤│ 10 │甲○○身分證影本1份 │庚○○所有,未供本案犯罪所用(││ │ │見院㈡卷第110頁) │├──┼──────────────┼───────────────┤│ 11 │NOKIA牌,序號000000000000000│辛○○所有,之前幫人辦貸款時使││ │號,手機1支 │用(見院㈡卷第20頁) │├──┼──────────────┼───────────────┤│ 12 │MOTOROLA牌,序號000000000000│辛○○所有,之前幫人辦貸款時使││ │529號,手機1支 │用(見院㈡卷第20頁) │├──┼──────────────┼───────────────┤│ 13 │MOTOROLA牌,序號000000000000│辛○○所有,之前幫人辦貸款時使││ │680號,手機1支 │用(見院㈡卷第20頁) │├──┼──────────────┼───────────────┤│ 14 │起訴書附表5編號7所示,電信公│辛○○與其妻所有,與本案無關(││ │司SIM卡20枚 │見院㈡卷第20頁) │├──┼──────────────┼───────────────┤│ 15 │p○○身分證影本1份 │辛○○所有,收購人頭電話時留存││ │ │(見院㈡卷第116頁) │├──┼──────────────┼───────────────┤│ 16 │子○○,帳號00000000000000,│子○○所有,未供本案犯罪使用(││ │中華郵政存摺1本、金融卡1張 │見院㈠卷第252頁) │├──┼──────────────┼───────────────┤│ 17 │子○○,帳號000000000000,華│子○○所有,未供本案犯罪使用(││ │南商業銀行存摺1 本,起訴書附│見院㈠卷第252頁) ││ │表5編號69其中編號42之印章1枚│ │├──┼──────────────┼───────────────┤│ 18 │起訴書附表5中編號70所示,身 │子○○所有,收購人頭帳戶時所留││ │分證及健保卡影本56張 │存(見院㈡卷第119頁) │├──┼──────────────┼───────────────┤│ 19 │起訴書附表5 中編號71所示,信│子○○所有,庚○○郵寄存摺、金││ │封11封 │融卡、證件、印章予j○螢時所用││ │ │(見院㈡卷第119-120 頁) │├──┼──────────────┼───────────────┤│ 20 │起訴書附表5 中編號72所示,匯│子○○所有,依庚○○指示匯款至││ │款單14張 │大陸之收據,與本案詐欺犯行無直││ │ │接關係(見院㈡卷第120頁) │├──┼──────────────┼───────────────┤│ 21 │起訴書附表5 編號73所示,國內│子○○所有,測試所收購金融卡是││ │提款機測試單31張 │否有效所得,與本案詐欺犯行無直││ │ │接關係(見院㈡卷第121頁) │├──┼──────────────┼───────────────┤│ 22 │起訴書附表5 編號74所示,國內│子○○所有,依庚○○指示匯款洗││ │匯款單10張 │錢所得,與本案詐欺犯行無直接關││ │ │係(見院㈡卷第122頁) │├──┼──────────────┼───────────────┤│ 23 │起訴書附表5 編號75所示,郵寄│子○○所有,依庚○○指示寄送失││ │人頭帳戶遊覽車車號及地點單2 │效人頭帳戶至指定地點之收執單,││ │張 │與本案詐欺犯行無直接關係(見院││ │ │㈡卷第123頁) │├──┼──────────────┼───────────────┤│ 24 │DKWAP牌,0000000000號手機1支│癸○○所有,其私人使用,未供本││ │ │案聯絡用(見院㈡卷第19、20頁)│├──┼──────────────┼───────────────┤│ 25 │MOTOROLA牌,0000000000號手機│癸○○所有,其私人使用,未供本││ │1支 │案聯絡用(見院㈡卷第19、20頁)│├──┼──────────────┼───────────────┤│ 26 │TΦRQ牌,序號ESN-3E5EBDAE 號│癸○○所有,其私人使用,未供本││ │手機1支 │案聯絡用(見院㈡卷第19、20頁)│├──┼──────────────┼───────────────┤│ 27 │ZIE牌,序號ESN-0000000C 號手│癸○○所有,其私人使用,未供本││ │機1支 │案聯絡用(見院㈡卷第19、20頁)│├──┼──────────────┼───────────────┤│ 28 │甲○○,帳號000000000000,台│甲○○所有,與本案無關(見院㈡││ │北富邦銀行存摺1本 │卷第106頁) │├──┼──────────────┼───────────────┤│ 29 │中國時報報紙廣告版3張 │甲○○所有,之前據以出賣帳戶之││ │ │廣告,與本案無關(見院㈡卷第19││ │ │、129頁) │├──┼──────────────┼───────────────┤│ 30 │APBW牌,0000000000號手機1 支│丁○○所有,未供本案聯絡用(見││ │ │院㈡卷第19頁) │├──┼──────────────┼───────────────┤│ 31 │第一商業銀行自動付款交易明細│丙○○所有,測試所收購金融帳戶││ │表1張 │是否有效所得,與本案詐欺犯行無││ │ │直接關係(見院㈠卷第206頁) │└──┴──────────────┴───────────────┘附表:非被告所有之物┌──┬──────────────┬───────────────┐│編號│ 名 稱 │ 說 明 │├──┼──────────────┼───────────────┤│ 1 │G-PLUS牌,0000000000號手機1 │辛○○友人,q○○所有(見警㈧││ │支 │卷第68-73 頁) │├──┼──────────────┼───────────────┤│ 2 │0000000000號,遠傳電信SIM 卡│子○○友人,r○○所有(見警㈨││ │1 枚 │卷第104-109頁) │├──┼──────────────┼───────────────┤│ 3 │s○○,帳號000000000000,萬│s○○所有,委託癸○○申辦貸款││ │泰商業銀行存摺1本 │時提供(院㈡卷第20頁) │├──┼──────────────┼───────────────┤│ 4 │t○○,帳號0000000000000000│t○○所有,甲○○向其借用(見││ │,聯邦商業銀行金融卡1張 │警卷第37-41頁) │├──┼──────────────┼───────────────┤│ 5 │S○○遠傳電信0000000000號預│S○○所有,置於丙○○處所,忘││ │付卡申請書1張 │記帶走(見院㈠卷第206頁) │├──┼──────────────┼───────────────┤│ 6 │S○○全民健保加保申請表1 張│S○○所有,製於丙○○處所,忘││ │ │記帶走(見院㈠卷第206頁) │├──┼──────────────┼───────────────┤│ 7 │u○○身心障礙手冊影本1張 │u○○所有,置於丙○○處所,忘││ │ │記帶走(見院㈠卷第206頁)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以犯第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07-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