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簡上字第 86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簡上字第86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指定辯護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侵占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

3 款、第362 條前段、第36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對於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已經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於民國96年11月13日以96年度簡上字第867 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被告對此第二審判決,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是其本件上訴,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即屬法律上不應准許,且屬無可補正,應予駁回。至被告聲請指定辯護人一節,因其本案判決既屬確定,自無聲請指定辯護人之必要,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何佩陵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08-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