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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簡上附民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代 理 人 乙○○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95年度簡上字第1264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土地等,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一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竊佔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王啟明

法 官 謝梨敏法 官 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姵妤

裁判案由:竊佔
裁判日期:2007-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