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4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96 年 度執聲字第6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盜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9 月、1 年8 月3 日(殘刑)確定,並於民國87年5 月8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96年3 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滿日期為99年7 月31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