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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13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65號聲 請 人 甲○○即 被 告

號(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葉錦郎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5年12月15日經鈞院裁定羈押及延長羈押迄今,涉案人皆已到案,並經警、檢多次訊問,應無串供之虞,被告有固定住居所無逃亡之虞,為此爰聲請具保候傳、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等3 人所涉犯數次剝奪行動自由罪嫌、強制罪嫌、恐嚇取財罪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規定,於民國95年12月15日起執行羈押、96年3 月15日起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聲請人雖表示聲請意旨如上,然查,本件羈押之原因為被告等有反覆實施上開罪嫌之虞,並非有逃亡之虞,是縱被告甲○○確有固定住居所而無逃亡之虞,亦非本件是否羈押所考量者,尚無關涉,是本件羈押之原因仍尚未消滅且具有羈押之必要性;次查,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否認犯行,然有數被害人證述明確在卷,其就數次涉嫌非法討債之行為方式及是否涉嫌恐嚇取財等罪嫌均有所爭執,且是否與同案被告杜忠恩、郭建立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情,亦均有所爭執,此皆尚待合議庭傳訊證人等行交互詰問、調查,被告甲○○雖稱涉案人業經警、偵訊問,無串供之虞云云,然在被告等3 人關係尚未釐清、證人等尚未交互詰問結束前,如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客觀上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顯然有礙審判之進行,是本案仍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戰諭威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裁判日期:2007-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