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4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盜匪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9 年確定,並經定其應執行刑11年3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5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8 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