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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3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02號聲 請 人 甲○○即 被 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遺棄致死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就相關案情均如實陳述,並無拒絕接受訊問情事,尚無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情事,又被告與其他共犯於偵查中均已接受法務部調查局測謊,已有結果,亦無串供之虞。此外,被告罹有惡性鱗狀上皮細胞腫瘤(在左頰,即口腔癌)之重大傷病,且被告患有胃潰瘍及12指腸潰瘍之疾病,均亟待良好之治療,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被告甲○○因遺棄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

293 條第2 項前段遺棄致死罪罪嫌重大,有勾串共犯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自95年11月3 日執行羈押,並自96年2 月3 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3 款規定羈押之被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係為重視人權而設,與被告犯罪之輕重無關。」,又「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3 款所謂羈押之被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係指該羈押之被告現在罹有疾病,非離開看守所,在外治療,無法使之痊癒復原而言,至於所犯疾病之輕重,有無生命危險,均非本條款所規定之事。」(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32號判例、69年台上字第152 號裁定)。

四、經查:

㈠、被告經訊問後,否認遺棄致死犯行,且與共犯廖坤章、趙泰佑供述仍有歧異,共犯雖經測謊,然於本院審理調查前,證據仍屬浮動狀態而有變動之可能,故認被告仍有勾串共犯之虞,是本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聲請意旨認被告已無與共犯勾串之虞請求具保停止羈押,顯無足採,其請求自不應准許

㈡、本院前經函詢臺灣高雄看守所有關被告於看守所內之身體狀況及患有惡性鱗狀上皮細胞腫瘤,是否有保外就醫之必要,經該所函覆稱:被告患有胃潰瘍、12指腸潰瘍,主訴吞嚥困難,經戒送財團法人義大醫院診查,診為口腔癌術後等,經醫師評估,目前生命跡象穩定,意識清楚,給予門診藥物治療;又被告主訴吞嚥困難,該所續予妥適醫療照護。有該所96年1 月31日高所衛字第0969000306號、96年3 月7 日高所衛字第0969000630號函在卷可按;被告雖現罹疾病,惟於看守所內依醫囑服藥且續予妥適醫療照護,已經妥善安置,尚無因羈押而不能治療之情形,再者,對於被告上開病症,如認有必要,並可將被告戒護送醫。被告應無非離開看守所,在外治療,無法使之痊癒復原之情形。

㈢、綜上,前述聲請尚屬無據,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方百正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甄庭

裁判日期:2007-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