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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30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02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財團法人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聲請免予繼續執行監護處分(96年度執聲字第1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處監護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1年度易字第4392號刑事判決判處無罪,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參年,並經本署於94年3月16日發交慈惠醫院執行,至今已2年7月在案。茲據該醫院函送有關資料,以該受處分人經治療後病情穩定,且在監期間表現尚屬良好,似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監護處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復為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甲○○前因違反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無罪,應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 年確定,有卷附判決書1 份可稽;又受處分人嗣經檢察官委請慈惠醫院執行監護處分,期間自94年3 月16日起進入慈惠醫院執行監護處分至今,已可主動參與復健活動,在自我照顧和人際互動方面表現良好,評估其已無明顯精神症狀,對醫療配合度佳,且家庭支持系統良好,...程員目前之精神狀況已不需強制接受住院密集治療,故建議程員監護處分免予執行,改由門診持續追蹤治療,有該院96年10月19日96附慈社字第0963084 號函暨所附之監護個案結案報告書1 份在卷可稽,足見受處分人於監護治療後精神症狀既已獲得改善,且家庭於其出院亦能予支持配合,自無再繼續執行監護處分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監護處分,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第220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8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裁判日期:2007-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