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60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執聲字第3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違反職役職責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職役職責罪等二罪,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茲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