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1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2 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國龍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月(緩刑部分撤銷) │├───────┼────────────┼─────────────┤│犯 罪 日 期│ 94年3 、4 月間起 │ 94年12月22日 ││ │ 至94年12月9 日止 │ │├───────┼────────────┼─────────────┤│偵查(自訴)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95年度毒偵字第2904號 │95年度偵字第814 號 │├──┬────┼────────────┼─────────────┤│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最後├────┼────────────┼─────────────┤│事實│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1919號 │95年度易字第276 號(緩刑部││審 │ │ │分經以95年度撤緩字第96號裁││ │ │ │定撤銷確定) ││ ├────┼────────────┼─────────────┤│ │判決日期│ 95年6月30日 │95年度易字第276號:95年3月││ │ │ │31日 ││ │ │ │95年度撤緩字第96號:95年10││ │ │ │月18日 │├──┼────┼────────────┼─────────────┤│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確定│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1919號 │ 95年度易字第276號 ││ │ │ │ 95年度撤緩字第9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95年7月27日 │95年10月30日(95年度撤緩字││ │ │ │第96號)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 │第1 項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役或罰金金額或│,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褫奪公權期間 │元折算1日。 │算1日。 │├───────┼────────────┴─────────────┤│備 註 │減刑前2 罪曾經定執行刑1 年3月。依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 ││ │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宜定為原定││ │執行刑之二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