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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17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6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一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拾伍日。

甲○○所犯如附表二所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華分別於附表一、二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分別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明忠附表一:

┌─┬─────┬───┬────┬─────────┬─────────┬───┬──────┐│罪│宣 │犯 罪│偵 查│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合於96│減刑後刑期、││ │ │日 期│年 度├─┬───┬───┼─┬───┬───┤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 │告 │ │ 及 │法│案 號│判決日│法│案 號│確定日│減刑條│或罰金額 ││ │ ├───┤ │ ├───┤期 │ ├───┤期 │例 │ ││名│刑 │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 │ │├─┼─────┼───┼────┼─┼───┼───┼─┼───┼───┼───┼──────┤│ │ │ │ │台│ │ │臺│ │ │ │ ││ │ │84年3 │臺灣高雄│灣│ │ │灣│ │ │ │ ││施│有期徒刑叁│月間某│地方法院│高│84年度│ │高│84年度│ │第2 條│ ││用│年叁月 │日起至│檢察署84│雄│訴字第│84年12│雄│訴字第│85年3 │第1 項│有期徒刑壹年││毒│ │同年5 │年度偵字│地│3051號│月26日│地│3051號│月20日│第3 款│柒月又拾伍日││品│ │月14日│第9887號│方│ │ │方│ │ │ │ ││ │ │止 │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非│ │ │ │台│ │ │臺│ │ │ │ ││法│ │84年3 │臺灣高雄│灣│ │ │灣│ │ │ │ ││吸│有期徒刑陸│月間某│地方法院│高│84年度│ │高│84年度│ │第2 條│有期徒刑叁月││用│月 │日起至│檢察署84│雄│訴字第│84年12│雄│訴字第│85年3 │第1 項│,如易科罰金││麻│ │同年5 │年度偵字│地│3051號│月26日│地│3051號│月20日│第3 款│,以銀元叁佰││醉│ │月14日│第9887號│方│ │ │方│ │ │ │元即新台幣玖││藥│ │止 │ │法│ │ │法│ │ │ │佰元折算壹日││品│ │ │ │院│ │ │院│ │ │ │ │└─┴─────┴───┴────┴─┴───┴───┴─┴───┴───┴───┴──────┘附表二:

┌─┬─────┬───┬────┬─────────┬─────────┬───┬──────┐│罪│宣 │犯 罪│偵 查│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合於96│減刑後刑期、││ │ │日 期│年 度├─┬───┬───┼─┬───┬───┤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 │告 │ │ 及 │法│案 號│判決日│法│案 號│確定日│減刑條│或罰金額 ││ │ ├───┤ │ ├───┤期 │ ├───┤期 │例 │ ││名│刑 │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 │ │├─┼─────┼───┼────┼─┼───┼───┼─┼───┼───┼───┼──────┤│ │ │ │ │台│ │ │臺│ │ │ │ ││ │ │ │ │灣│ │ │灣│ │ │ │ ││施│ │82年6 │臺灣高雄│高│ │ │高│ │ │第2 條│有期徒刑壹年││用│有期徒刑叁│月間某│地方法院│等│83年度│84年3 │等│83年度│84年3 │第1 項│捌月又拾伍日││毒│年伍月,褫│日起至│檢察署83│法│上訴字│月31日│法│上訴字│月31日│第3 款│,褫奪公權壹││品│奪公權貳年│83 年7│年度偵字│院│第3184│ │院│第3184│ │ │年 ││ │ │月21日│第292號 │高│號 │ │高│號 │ │ │ ││ │ │止 │等 │雄│ │ │雄│ │ │ │ ││ │ │ │ │分│ │ │分│ │ │ │ ││ │ │ │ │院│ │ │院│ │ │ │ │├─┼─────┼───┼────┼─┼───┼───┼─┼───┼───┼───┼──────┤│ │ │ │ │台│ │ │臺│ │ │ │ ││非│ │ │ │灣│ │ │灣│ │ │ │ ││法│ │82年5 │臺灣高雄│高│ │ │高│ │ │ │有期徒刑貳月││吸│ │月間某│地方法院│等│83年度│ │等│83年度│ │第2 條│又拾伍日,如││用│有期徒刑伍│日起至│檢察署83│法│上訴字│84年3 │法│上訴字│84年3 │第1 項│易科罰金,以││麻│月 │83 年7│年度偵字│院│第3184│月31日│院│第3184│月31日│第3 款│銀元叁佰元即││醉│ │月21日│第292號 │高│號 │ │高│號 │ │ │新台幣折算壹││藥│ │止 │等 │雄│ │ │雄│ │ │ │日 ││品│ │ │ │分│ │ │分│ │ │ │ ││ │ │ │ │院│ │ │院│ │ │ │ │└─┴─────┴───┴────┴─┴───┴───┴─┴───┴───┴───┴──────┘

裁判日期:20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