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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18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6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明忠附表:

┌─┬─────┬───┬────┬─────────┬─────────┬───┬──────┐│罪│宣 │犯 罪│偵 查│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合於96│減刑後刑期、││ │ │日 期│年 度├─┬───┬───┼─┬───┬───┤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 │告 │ │ 及 │法│案 號│判決日│法│案 號│確定日│減刑條│或罰金額 ││ │ ├───┤ │ ├───┤期 │ ├───┤期 │例 │ ││名│刑 │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 │ │├─┼─────┼───┼────┼─┼───┼───┼─┼───┼───┼───┼──────┤│施│ │ │ │台│ │ │臺│ │ │ │ ││用│ │93年6 │臺灣高雄│灣│ │ │灣│ │ │ │有期徒刑肆月││第│有期徒刑玖│月間某│地方法院│高│94年度│94年12│高│94年度│94年12│第2 條│又拾伍日,如││一│月 │日起至│檢察署93│雄│訴字第│月9 日│雄│訴字第│月30日│第1 項│易科罰金,以││級│ │94年7 │年度毒偵│地│1831號│ │地│1831號│ │第3 款│銀元叁佰元即││毒│ │月23日│字第7820│方│ │ │方│ │ │ │新台幣玖佰元││品│ │止 │號等 │法│ │ │法│ │ │ │折算壹日 ││ │ │ │ │院│ │ │院│ │ │ │ │├─┼─────┼───┼────┼─┼───┼───┼─┼───┼───┼───┼──────┤│施│ │ │ │台│ │ │臺│ │ │ │ ││用│ │89年2 │臺灣高雄│灣│ │ │灣│ │ │ │有期徒刑叁月││第│有期徒刑陸│月25日│地方法院│高│94年度│94年12│高│94年度│94年12│第2 條│,如易科罰金││二│月 │起至94│檢察署93│雄│訴字第│月9 日│雄│訴字第│月30日│第1 項│,以銀元叁佰││級│ │年7 月│年度毒偵│地│1831號│ │地│1831號│ │第3 款│元即新台幣玖││毒│ │23日止│字第7820│方│ │ │方│ │ │ │佰元折算壹日││品│ │ │號等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寄│ │ │ │台│ │ │臺│ │ │ │ ││藏│ │ │臺灣高雄│灣│ │ │灣│ │ │ │ ││其│ │ │地方法院│高│94年度│94年12│高│94年度│95年1 │第2 條│ ││他│有期徒刑壹│93年12│檢察署93│雄│訴字第│月6日 │雄│訴字第│月6日 │第1 項│有期徒刑柒月││殺│年貳月 │月14日│年度偵字│地│1488號│ │地│1488號│ │第3 款│ ││傷│ │ │第25305 │方│ │ │方│ │ │ │ ││力│ │ │號 │法│ │ │法│ │ │ │ ││槍│ │ │ │院│ │ │院│ │ │ │ ││砲│ │ │ │ │ │ │ │ │ │ │ │└─┴─────┴───┴────┴─┴───┴───┴─┴───┴───┴───┴──────┘

裁判日期:20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