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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2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明忠附表:

┌─┬─────┬───┬────┬─────────┬─────────┬───┬──────┐│罪│宣 │犯 罪│偵 查│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合於96│減刑後刑期、││ │ │日 期│年 度├─┬───┬───┼─┬───┬───┤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 │告 │ │ 及 │法│案 號│判決日│法│案 號│確定日│減刑條│或罰金額 ││ │ ├───┤ │ ├───┤期 │ ├───┤期 │例 │ ││名│刑 │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 │ │├─┼─────┼───┼────┼─┼───┼───┼─┼───┼───┼───┼──────┤│ │ │ │ │台│ │ │臺│ │ │ │ ││施│ │ │ │灣│ │ │灣│ │ │ │ ││用│ │94年6 │臺灣高雄│高│ │ │高│ │ │第2 條│ ││第│有期徒刑壹│月底某│地方法院│等│95年度│95年3 │等│95年度│96年4 │第1 項│ ││一│年貳月 │日起至│檢察署95│法│上訴字│月22日│法│是訴字│月13日│第3 款│有期徒刑柒月││級│ │同年12│年度毒偵│院│第295 │ │院│第295 │ │ │ ││毒│ │月7 日│字第7054│高│號 │ │高│號 │ │ │ ││品│ │止 │號等 │雄│ │ │雄│ │ │ │ ││ │ │ │ │分│ │ │分│ │ │ │ ││ │ │ │ │院│ │ │院│ │ │ │ │├─┼─────┼───┼────┼─┼───┼───┼─┼───┼───┼───┼──────┤│施│ │ │ │台│ │ │臺│ │ │ │ ││用│ │94年12│臺灣高雄│灣│ │ │灣│ │ │ │有期徒刑叁月││第│有期徒刑陸│月7日 │地方法院│高│95年度│95年3 │高│95年度│95年4 │第2 條│,如易科罰金││二│月 │11時回│檢察署95│雄│簡字第│月27日│雄│簡字第│月14日│第1 項│,以銀元叁佰││級│ │溯24小│年度毒偵│地│833 號│ │地│833 號│ │第3 款│元即新台幣玖││毒│ │時內某│字第806 │方│ │ │方│ │ │ │佰元折算壹日││品│ │時許 │號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

裁判日期:20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