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3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台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等2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2 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指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第14條,修正前同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 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