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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24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3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台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貳罪,就附表所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2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2 所示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前揭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沒收等從刑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指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 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裁判日期:2007-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