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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27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8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明忠附表:

┌─┬─────┬───┬────┬─────────┬─────────┬───┬──────┐│罪│宣 │犯 罪│偵 查│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合於96│減刑後刑期、││ │ │日 期│年 度├─┬───┬───┼─┬───┬───┤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 │告 │ │ 及 │法│案 號│判決日│法│案 號│確定日│減刑條│或罰金額 ││ │ ├───┤ │ ├───┤期 │ ├───┤期 │例 │ ││名│刑 │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 │ │├─┼─────┼───┼────┼─┼───┼───┼─┼───┼───┼───┼──────┤│ │ │ │ │台│ │ │臺│ │ │ │ ││ │ │ │臺灣高雄│灣│ │ │灣│ │ │ │ ││竊│ │ │地方法院│高│95年度│ │高│95年度│ │第2 條│有期徒刑貳月││ │有期徒刑伍│95年7 │檢察署95│雄│易字第│95年11│雄│易字第│95年12│第1 項│又拾伍日 ││盜│月 │月23日│年度偵字│地│1516號│月15日│地│1516號│月15日│第3 款│ ││ │ │ │第19745 │方│ │ │方│ │ │ │ ││ │ │ │號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 │ │ │臺灣高雄│台│ │ │臺│ │ │ │ ││ │ │ │地方法院│灣│ │ │灣│ │ │ │ ││竊│ │ │檢察署95│高│95年度│ │高│95年度│ │第2 條│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玖│95年7 │年度偵字│雄│易字第│96年1 │雄│易字第│96年2 │第1 項│又拾伍日 ││盜│月 │月29日│第20217 │地│2574號│月26日│地│2574號│月26日│第3 款│ ││ │ │ │號、第24│方│ │ │方│ │ │ │ ││ │ │ │965號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 │ │ │臺灣高雄│台│ │ │臺│ │ │ │ ││ │ │ │地方法院│灣│ │ │灣│ │ │ │ ││竊│ │ │檢察署95│高│95年度│ │高│95年度│ │第2 條│有期徒刑貳月││ │有期徒刑伍│95年7 │年度偵字│雄│易字第│96年1 │雄│易字第│96年2 │第1 項│又拾伍日 ││盜│月 │月29日│第20217 │地│2574號│月26日│地│2574號│月26日│第3 款│ ││ │ │ │號、第24│方│ │ │方│ │ │ │ ││ │ │ │965號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

裁判日期:2007-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