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0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及偽造文書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明忠附表:
┌─┬─────┬───┬────┬─────────┬─────────┬───┬──────┐│罪│宣 │犯 罪│偵 查│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合於96│減刑後刑期、││ │ │日 期│年 度├─┬───┬───┼─┬───┬───┤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 │告 │ │ 及 │法│案 號│判決日│法│案 號│確定日│減刑條│或罰金額 ││ │ ├───┤ │ ├───┤期 │ ├───┤期 │例 │ ││名│刑 │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 │ │├─┼─────┼───┼────┼─┼───┼───┼─┼───┼───┼───┼──────┤│施│ │ │ │台│ │ │台│ │ │ │ ││用│ │ │臺灣高雄│灣│ │ │灣│ │ │ │ ││第│ │ │地方法院│高│93年度│ │高│93年度│ │第2 條│ ││一│有期徒刑捌│93年2 │檢察署95│雄│訴字第│93年11│雄│訴字第│93年12│第1 項│有期徒刑肆月││級│月 │月28日│年度核退│地│2045號│月24日│地│2045號│月17日│第3 款│ ││毒│ │ │毒偵字第│方│ │ │方│ │ │ │ ││品│ │ │59號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 │ │ │ │台│ │ │台│ │ │ │ ││ │ │93年6 │臺灣高雄│灣│ │ │灣│ │ │ │ ││竊│ │月9 日│地方法院│高│93年度│ │高│93年度│ │第2 條│ ││ │有期徒刑壹│起至同│檢察署93│雄│易字第│94年2 │雄│易字第│94年3 │第1 項│有期徒刑玖月││ │年陸月 │年11月│年度偵緝│地│1836號│月4 日│地│1836號│月7日 │第3 款│ ││盜│ │8日止 │字第2155│方│ │ │方│ │ │ │ ││ │ │ │號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 │ │不詳時│ │台│ │ │臺│ │ │ │ ││施│ │日起至│臺灣高雄│灣│ │ │灣│ │ │ │ ││用│ │93年10│地方法院│高│94年度│ │高│94年度│ │ │ ││第│有期徒刑陸│月8 日│檢察署93│雄│簡字第│94年2 │雄│簡字第│94年3 │第2 條│有期徒刑叁月││二│月 │20時40│年度毒偵│地│843號 │月25日│地│843號 │月31日│第1 項│ ││級│ │分回溯│字第6088│方│ │ │方│ │ │第3 款│ ││毒│ │24小時│號 │法│ │ │法│ │ │ │ ││品│ │內某時│ │院│ │ │院│ │ │ │ ││ │ │許止 │ │ │ │ │ │ │ │ │ │├─┼─────┼───┼────┼─┼───┼───┼─┼───┼───┼───┼──────┤│行│ │ │ │台│ │ │臺│ │ │ │ ││使│ │ │臺灣高雄│灣│ │ │灣│ │ │ │ ││偽│ │ │地方法院│高│94年度│ │高│94年度│ │第2條 │ ││造│有期徒刑陸│93年2 │檢察署93│雄│易字第│94年10│雄│易字第│94年12│第1 項│有期徒刑叁月││私│月 │月10日│年度偵字│地│1605號│月28日│地│1605號│月2 日│第3 款│ ││文│ │ │第21667 │方│ │ │方│ │ │ │ ││書│ │ │號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