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1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貳罪,就竊盜罪之部分減刑,詳如附表所載,並就前揭貳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強盜、竊盜等2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竊盜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前揭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 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