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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31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3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2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國龍附表:引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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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2007-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