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2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載,附表一所列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褫奪公權叁年;又所犯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附表二所列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一、二所列日期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一、二所列之刑,並均定應執行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於附表一編號一、二、附表二編號二所示犯罪之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二、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三、另附表一編號三、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罪,不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併予減刑,容有未當,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志衡附表一: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罪 名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 年6 月,褫奪││ │ │ │公權3年 │├───────┼───────────┼───────────┼───────────┤│ 所 犯 法 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 │之1第2項第4款 │之1 第2 項第4 款、藥事│之1第2項第1款 ││ │ │法第83條第1項 │ │├───────┼───────────┼───────────┼───────────┤│ 犯 罪 日 期 │民國83年3 月間起至同年│83年6月10日 │83年3 月間起至同年5 月││ │5 月15日 │ │15日 │├───┬───┼───────────┼───────────┼───────────┤│ 最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 │83年度易字第3169號 │83年度訴字第2562號 │83年度訴字第2070號 ││ 實 ├───┼───────────┼───────────┼───────────┤│ 審 │判決 │83年6月16日 │83年8月12日 │84年1月13日 ││ │日期 │ │ │ │├───┼───┼───────────┼───────────┼───────────┤│ 判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決 ├───┼───────────┼───────────┼───────────┤│ 確 │案號 │83年度易字第3169號 │83年度訴字第2562號 │83年度訴字第2070號 ││ 定 ├───┼───────────┼───────────┼───────────┤│ 日 │確定 │83年7月14日 │84年1月21日 │84年2月20日 ││ 期 │日期 │ │ │ │├───┴───┼───────────┴───────────┴───────────┤│定應執行刑 │有期徒刑6年10月,褫奪公權3年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於減刑條件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 │├───────┼───────────┴───────────┴───────────┤│減刑後之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褫奪公權3年 ││刑 │ │└───────┴───────────────────────────────────┘附表二:
┌───────┬─────────────┬─────────────┐│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10月 │├───────┼─────────────┼─────────────┤│ 所 犯 法 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 ││ │之1第2項第1款 │之1第2項第4款 │├───────┼─────────────┼─────────────┤│ 犯 罪 日 期 │86年8月10日起至同年8月底止│86年6月間起至同年9月5日 │├───┬───┼─────────────┼─────────────┤│ 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 │87年度上易字第421號 │86年度易字第7007號 ││ 實 ├───┼─────────────┼─────────────┤│ 審 │判決 │87年3月31日 │87年2月13日 ││ │日期 │ │ │├───┴───┼─────────────┼─────────────┤│判決確定日期 │87年3月31日 │87年3月20日 │├───────┼─────────────┴─────────────┤│定應執行刑 │有期徒刑6年 │├───────┼─────────────┬─────────────┤│合於中華民國九│不合於減刑條件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後之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減刑後之應執行│5年8月 ││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