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5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台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一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四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又所犯如附表三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三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禠奪公權壹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分別於附表一、二、三所示日期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依附表一、
二、三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2條、第14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高山附表一: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二: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三: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