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2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5(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一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所犯如附表二所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分別於附表一、二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分別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明忠附表一:
┌─┬─────┬───┬────┬─────────┬─────────┬───┬──────┐│罪│宣 │犯 罪│偵 查│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合於96│減刑後刑期、││ │ │日 期│年 度├─┬───┬───┼─┬───┬───┤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 │告 │ │ 及 │法│案 號│判決日│法│案 號│確定日│減刑條│或罰金額 ││ │ ├───┤ │ ├───┤期 │ ├───┤期 │例 │ ││名│刑 │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 │ │├─┼─────┼───┼────┼─┼───┼───┼─┼───┼───┼───┼──────┤│施│ │ │ │台│ │ │臺│ │ │ │ ││用│ │93年12│臺灣高雄│灣│ │ │灣│ │ │ │ ││第│ │月間某│地方法院│高│94年度│ │高│94年度│ │第2 條│ ││一│有期徒刑壹│日起至│檢察署94│雄│訴字第│94年7 │雄│訴字第│94年8 │第1 項│有期徒刑陸月││級│年 │94年2 │年度毒偵│地│2006號│月29日│地│2006號│月25日│第3 款│ ││毒│ │月4日 │字第2058│方│ │ │方│ │ │ │ ││品│ │止 │號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施│ │ │ │台│ │ │臺│ │ │ │ ││用│ │93年12│臺灣高雄│灣│ │ │灣│ │ │ │ ││第│ │月間某│地方法院│高│94年度│ │高│94年度│ │第2 條│ ││二│有期徒刑捌│日起至│檢察署94│雄│訴字第│94年7 │雄│訴字第│94年8 │第1 項│有期徒刑肆月││級│月 │94年2 │年度毒偵│地│2006號│月29日│地│2006號│月25日│第3 款│ ││毒│ │月4日 │字第2058│方│ │ │方│ │ │ │ ││品│ │止 │號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轉│ │ │ │台│ │ │臺│ │ │ │ ││讓│ │94年1 │臺灣高雄│灣│ │ │灣│ │ │ │ ││第│有期徒刑壹│月間某│地方法院│高│94年度│ │高│94年度│ │第2 條│ ││二│年陸月 │日起至│檢察署94│雄│訴字第│94年8 │雄│訴字第│94年11│第1 項│有期徒刑玖月││級│ │同年2 │年度偵字│地│2005號│月23日│地│2005號│月7日 │第3 款│ ││毒│ │月4日 │第4080號│方│ │ │方│ │ │ │ ││品│ │止 │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附表二:
┌─┬─────┬───┬────┬─────────┬─────────┬───┬──────┐│罪│宣 │犯 罪│偵 查│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合於96│減刑後刑期、││ │ │日 期│年 度├─┬───┬───┼─┬───┬───┤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 │告 │ │ 及 │法│案 號│判決日│法│案 號│確定日│減刑條│或罰金額 ││ │ ├───┤ │ ├───┤期 │ ├───┤期 │例 │ ││名│刑 │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 │ │├─┼─────┼───┼────┼─┼───┼───┼─┼───┼───┼───┼──────┤│施│ │ │ │台│ │ │臺│ │ │ │ ││用│ │94年9 │臺灣高雄│灣│ │ │灣│ │ │ │ ││第│ │月3日 │地方法院│高│94年度│ │高│94年度│ │第2 條│ ││一│有期徒刑壹│起至同│檢察署94│雄│訴字第│94年11│雄│訴字第│94年12│第1 項│有期徒刑捌月││級│年肆月 │年10月│年度毒偵│地│3503號│月25日│地│3503號│月22日│第3 款│ ││毒│ │15日止│字第7629│方│ │ │方│ │ │ │ ││品│ │ │號等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施│ │ │ │台│ │ │臺│ │ │ │ ││用│ │94年9 │臺灣高雄│灣│ │ │灣│ │ │ │ ││第│ │月3日 │地方法院│高│94年度│ │高│94年度│ │第2 條│ ││二│有期徒刑拾│起至同│檢察署94│雄│訴字第│94年11│雄│訴字第│94年12│第1 項│有期徒刑伍月││級│月 │年10月│年度毒偵│地│3503號│月25日│地│3503號│月22日│第3 款│ ││毒│ │15日止│字第7629│方│ │ │方│ │ │ │ ││品│ │ │號等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 │ │ │ │台│ │ │臺│ │ │ │ ││ │ │ │臺灣高雄│灣│ │ │灣│ │ │ │ ││竊│ │ │地方法院│高│94年度│ │高│94年度│ │第2 條│ ││ │有期徒刑伍│94年10│檢察署94│雄│簡字第│94年11│雄│簡字第│95年1 │第1 項│有期徒刑貳月││ │月 │月6日 │年度偵字│地│6939號│月30日│地│6939號│月6 日│第3 款│又拾伍日 ││盜│ │ │第23173 │方│ │ │方│ │ │ │ ││ │ │ │號等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