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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37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57號聲 請 人即 受 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恐嚇危害安全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在案,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2044號及本院92年度訴字第1942號判決可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按。又檢察官以聲請人所犯上開2 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與不應減刑之強盜等罪聲請定應執行刑,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825號裁定在案。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