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2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2 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2 所列日期所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2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毒品等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茹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