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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4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0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巷1之1現於臺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4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参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参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兵役等3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裁判日期:20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