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16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在臺灣澎湖監獄受刑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一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陸月;所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三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所犯如附表四、五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四、五所載。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於各附表所列日期犯如各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㈠如附表1 、2 、3 所列之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
24 日 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 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㈡如附表4 所列之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
,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聲請裁定減刑。
㈢如附表5 所列之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
,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受刑人所為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1年度上訴字第87號、本院84年度訴字第763 號、84年度訴字第3005號、82年度訴字第1004號、93年度簡字第1211號判決各
1 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茲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1 至3 所示犯行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就附表5之犯行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第14條,刑法(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靖媛附表一┌──────┬────────┬────────┬────────┐│編 號│ 1 │ 2 │ 3 │├──────┼────────┼────────┼────────┤│罪 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年 │ │├──────┼────────┼────────┼────────┤│犯 罪│80年3 月間起至80│80年4 月間起至80│ ││日 期│年7 月間 │年7 月間 │ │├──────┼────────┼────────┼────────┤│偵察(自訴)│高雄地檢80年度偵│高雄地檢80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1145號 │字第11145號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 │ │分院 │分院 │ ││ ├──┼────────┼────────┼────────┤│最 後│案號│81年度上訴字第87│81年度上訴字第87│ ││ │ │號 │號 │ ││事實審├──┼────────┼────────┼────────┤│ │判決│81.02.28 │81.02.28 │ ││ │日期│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 │ │分院 │分院 │ ││ ├──┼────────┼────────┼────────┤│確 定│案號│81年度上訴字第87│81年度上訴字第87│ ││ │ │號 │號 │ ││判 決├──┼────────┼────────┼────────┤│ │確定│81.03.28 │81.03.28 │ ││ │日期│ │ │ │├───┴──┼────────┼────────┼────────┤│所 犯│麻醉藥管理條例第│肅清煙毒條例第9 │ ││法 條│13條之1第2項第4 │條第1項 │ ││ │款 │ │ │├──────┼────────┼────────┼────────┤│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貳月又拾│有期徒刑壹年 │ ││拘役或罰金金│伍日 │ │ ││額或褫奪公權│ │ │ ││期間 │ │ │ │├──────┼────────┼────────┼────────┤│備 註│高雄地檢86年度執│高雄地檢90年度執│ ││ │字第4116號 │更字第3508號 │ │└──────┴────────┴────────┴────────┘附表二┌──────┬────────┬────────┬────────┐│編 號│ 1 │ 2 │ 3 │├──────┼────────┼────────┼────────┤│罪 名│肅清煙毒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6月 │ ││ │褫奪公權3年 │ │ │├──────┼────────┼────────┼────────┤│犯 罪│83年11月初起至84│83年11月23日至84│ ││日 期│年1月16日 │年1月間 │ │├──────┼────────┼────────┼────────┤│偵察(自訴)│高雄地檢83年度偵│高雄地檢83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1468、21644│字第21468、21644│ ││ │、22561、24228號│、22561、24228號│ ││ │、84年度偵字第 │、84年度偵字第 │ ││ │1915、3009、3843│1915、3009、3843│ ││ │、4320號 │、4320號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最 後│案號│84年度訴字第763 │84年度訴字第763 │ ││ │ │號 │號 │ ││事實審├──┼────────┼────────┼────────┤│ │判決│84.03.30 │84.03.30 │ ││ │日期│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確 定│案號│84年度訴字第763 │84年度訴字第763 │ ││ │ │號 │號 │ ││判 決├──┼────────┼────────┼────────┤│ │確定│84.06.16 │84.06.16 │ ││ │日期│ │ │ │├───┴──┼────────┼────────┼────────┤│所 犯│肅清煙毒條例第9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法 條│條第1項 │第13條之1第2項第│ ││ │ │4款 │ │├──────┼────────┼────────┼────────┤│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有期徒刑參月 │ ││拘役或罰金金│,褫奪公權壹年陸│ │ ││額或褫奪公權│月 │ │ ││期間 │ │ │ │├──────┼────────┼────────┼────────┤│備 註│高雄地檢86年度執│高雄地檢90年度執│ ││ │字第4116號 │更字第3508號 │ │└──────┴────────┴────────┴────────┘附表三┌──────┬────────┬────────┬────────┐│編 號│ 1 │ 2 │ 3 │├──────┼────────┼────────┼────────┤│罪 名│肅清煙毒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偽造署押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11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 │,褫奪公權3年 │ │ │├──────┼────────┼────────┼────────┤│犯 罪│84年6 月間起至84│84年6 月間起至84│84年8月21日 ││日 期│年12月11日 │年12月21日 │ │├──────┼────────┼────────┼────────┤│偵察(自訴)│高雄地檢84年度偵│高雄地檢84年度偵│高雄地檢84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6485、16851│字第16485、16851│字第16485、16851││ │、24580號 │、24580號 │、24580號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最 後│案號│84年度訴字第3005│84年度訴字第3005│84年度訴字第3005││ │ │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85.03.26 │85.03.26 │85.03.26 ││ │日期│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確 定│案號│84年度訴字第3005│84年度訴字第3005│84年度訴字第3005││ │ │號 │號 │號 ││判 決├──┼────────┼────────┼────────┤│ │確定│85.05.31 │85.05.31 │85.05.31 ││ │日期│ │ │ │├───┴──┼────────┼────────┼────────┤│所 犯│肅清煙毒條例第9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刑法第217條 ││法 條│條第1項 │第13條之1第2項第│ ││ │ │4款 │ │├──────┼────────┼────────┼────────┤│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貳月 ││拘役或罰金金│月又拾伍日,褫奪│ │ ││額或褫奪公權│公權壹年陸月 │ │ ││期間 │ │ │ │├──────┼────────┼────────┼────────┤│備 註│高雄地檢86年度執│高雄地檢90年度執│高雄地檢92年度執││ │字第4116號 │更字第3508號 │更字第2272號 │└──────┴────────┴────────┴────────┘附表四┌──────┬────────┬────────┬────────┐│編 號│ 1 │ 2 │ 3 │├──────┼────────┼────────┼────────┤│罪 名│肅清煙毒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2月,│ │ ││ │褫奪公權2年 │ │ │├──────┼────────┼────────┼────────┤│犯 罪│81年3 月間 │ │ ││日 期│81年8月26日 │ │ │├──────┼────────┼────────┼────────┤│偵察(自訴)│高雄地檢81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1467號 │ │ │├───┬──┼────────┼────────┼────────┤│ │法院│高雄地院 │ │ ││ ├──┼────────┼────────┼────────┤│最 後│案號│82年度訴字第1004│ │ ││ │ │號 │ │ ││事實審├──┼────────┼────────┼────────┤│ │判決│82.03.17 │ │ ││ │日期│ │ │ │├───┼──┼────────┼────────┼────────┤│ │法院│高雄地院 │ │ ││ ├──┼────────┼────────┼────────┤│確 定│案號│82年度訴字第1004│ │ ││ │ │號 │ │ ││判 決├──┼────────┼────────┼────────┤│ │確定│82.04.29 │ │ ││ │日期│ │ │ │├───┴──┼────────┼────────┼────────┤│所 犯│肅清煙毒條例第9 │ │ ││法 條│條第1項 │ │ │├──────┼────────┼────────┼────────┤│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 │ │ ││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拘役或罰金金│,褫奪公權壹年 │ │ ││額或褫奪公權│ │ │ ││期間 │ │ │ │├──────┼────────┼────────┼────────┤│備 註│高雄地檢86年度執│ │ ││ │字第4116號 │ │ │└──────┴────────┴────────┴────────┘附表五┌──────┬────────┬────────┬────────┐│編 號│ 1 │ 2 │ 3 │├──────┼────────┼────────┼────────┤│罪 名│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92年5月23日 │ │ ││日 期│ │ │ │├──────┼────────┼────────┼────────┤│偵察(自訴)│高雄地檢93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緝字第210號 │ │ │├───┬──┼────────┼────────┼────────┤│ │法院│高雄地院 │ │ ││ ├──┼────────┼────────┼────────┤│最 後│案號│93年度簡字第1211│ │ ││ │ │號 │ │ ││事實審├──┼────────┼────────┼────────┤│ │判決│93.4 .29 │ │ ││ │日期│ │ │ │├───┼──┼────────┼────────┼────────┤│ │法院│高雄地院 │ │ ││ ├──┼────────┼────────┼────────┤│確 定│案號│93年度簡字第1211│ │ ││ │ │號 │ │ ││判 決├──┼────────┼────────┼────────┤│ │確定│93.07.30 │ │ ││ │日期│ │ │ │├───┴──┼────────┼────────┼────────┤│所 犯│刑法第320條 │ │ ││法 條│ │ │ │├──────┼────────┼────────┼────────┤│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 │ │ ││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貳月,如│ │ ││拘役或罰金金│易科罰金,以銀元│ │ ││額或褫奪公權│參佰元即新臺幣玖│ │ ││期間 │佰元折算壹日 │ │ │├──────┼────────┼────────┼────────┤│備 註│高雄地檢93年度執│ │ ││ │字第7627號 │ │ │└──────┴────────┴────────┴────────┘